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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申请
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七、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八、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九、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请人于2000年9月17日因晨练不慎摔伤入住被申请人处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治疗意见是置换股骨头。术前医方向患方家属告知正常的骨质疏松可以接受关节置换手术(实施灌输骨水泥等技术手段)。术后10月14日,在X光片显示患者所置换的股骨头半脱位的情况下,医方称髋臼与股骨头吻合良好,并通知患者出院。在出院时既未履行告知患者回院复查,也未如实告知所置换的关节已经半脱位,导致患者关节全部脱位。鉴于以上情况患方家属向保定市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但保定市医学会的专家鉴定结论苍白空洞,未涉及一点学术方面的问题,只是对双方没有争议的“病情诊断、手术适应症、术式选择、手术时机”进行了又一次肯定。然后以一句毫无说服力的“手术并发症”结尾。对实质性的问题避而不谈,结论是无因果关系。对此没有任何说服力的鉴定,患方家属提出以下质疑:
1、在鉴定会上,面对患方家属出示出院时(10月14日)的髋部正位X光片反映的髋部半脱位的问题,患方家属质疑为什么当时不如实告知,主治医生说“当时没有注意看”,并说“觉得X光片也不太可信”。X光片不可信还相信什么?!就此医生自己都无言以对的问题,鉴定书中竟避而不谈。
2、在鉴定会上,患方家属对所置换的人工关节尺寸是否合适质疑,主治医生对手术记录单中未记患者股骨头的实测尺寸表示工作有疏漏,对此问题鉴定书中也只字未提。
3、鉴定会上患方家属对:
(1) 出院时医方不认真看出院时的X光片,在髋臼半脱位的状态下,告诉患者及家属“吻合良好”让其出院
(2) 在病例档案、答辩材料中多次写明“出院时髋臼与股骨头吻合良好”
(3) 不安排患者回院复查
(4) 患者因关节疼痛不能活动,多次找主治医生请求指导,医生仍不理不睬
此一系列违反医生职业道德的做法,造成了患者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延误了挽救被损害的最佳时机等问题进行申诉,但鉴定书中对以上医方的所有行为均不予评价,只写了“术后处理得当”。
4、 另外,患方家属走访了保定、石家庄、北京等多家医院,综合了多种意见。如:
(1) 出院时的X光片显示髋臼与股骨头已属半脱位,当时决不应该让患者出院,不采取医疗措施出院势必全部脱出
(2) 股骨距尺寸留得不够
(3) 前倾角角度不合理
(4) 人工关节尺寸大,入臼不能到位(三天床头片显示)造成关节间隙偏大
(5) 手术后置换关节处剧痛且持续数月属不正常反映(正常手术只有刀口痛,关节不应疼痛)
等诸多问题等待鉴定专家涉及、评论、鉴定,可令患方家属意外的是鉴定会居然一个实质问题都没有涉及。综上所述,患方家属认为保定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未涉及和手术失败有关的所有问题,没有说服力。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4条,2项、3项、4项、7项之规定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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