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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规范有哪些重要标准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笔迹鉴定规范有哪些重要标准,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笔迹鉴定规范有哪些重要标准1
笔迹鉴定规范与要素
(一)构成鉴定结论客观标准的要素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主观性的认识结果,但它必须凭借必需的物质基矗在物证技术鉴定领域,尤其是同一认定鉴定,是以四个方面的物质要素作依据的。
一是鉴定对象,即通常所说的检材,是鉴定结论的前提和基矗没有它,鉴定不可能产生;其基本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虽已具备条件但由于数量、质量较差作出结论的准确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样本,是鉴定中比较、对照的依据。在同一认定鉴定中,没有它鉴定同样不能进行;样本不符合条件,鉴定结论难以作出,或者导致鉴定结论失误。
三是鉴定方法,是认识检材与样本的特性并比较其特性异同的手段。许多鉴定在检材与样本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如果鉴定方法不当或方法陈旧,或鉴定方法的有效性、先进性差,方法的技术标准等级低,也常导致鉴定结论失实。
四是鉴定结论的`科学标准。是根据前三个方面,经过科学检验所获得的结果,是构成鉴定结论的关键要素。任何一项鉴定结论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定量的、科学上经得起检验的客观依据。鉴定结论的客观依据,有的是形象而具体的;有的是以特征异同为基础,可以是量化的;有的是以事实和现象为依据,具有综合性特点。但都必须达到当前国际国内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
笔迹鉴定样本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鉴定中使用的样本笔迹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两种。根据案发时间划分,平时样本又可以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两种。实践中我们经常要提取或调取的是平时样本。
1、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通过以下两方面收集: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被鉴定人在工作中可能留有本人笔迹材料;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
2、案后笔迹样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1)、与收集案前样本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必须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2)、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侦查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实验样本则是作案人或嫌疑人已经供认作案事实之后,为了认识物证笔迹的变化,解释鉴定中的差异,核对口供的真伪而收集的样本。
二、收集样本的注意事项
1、收集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侦查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不能将送检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和样本颠倒。因为样本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实或弄错了有关。
2、收集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够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规律,以便更全面的与检材进行比较鉴定,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3、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4、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即样本的取得要合法。
5、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在提取文件物证时必须保证完好无损。不得在样本随意涂抹、标记、加注等。
笔迹鉴定规范有哪些重要标准2
一、笔迹鉴定合法依据是什么?
笔迹鉴定依据的法律是:《司法鉴定笔迹鉴定规范》。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二、笔迹鉴定的阶段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但不同方法。
1.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2.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3.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
对于笔迹鉴定的申请和处理,一般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二审期间是无法提出的,具体情况在上述规范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由于笔迹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在对有关证据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诉讼案件的证据文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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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鉴定是预备检验阶段中由鉴定部门所做的一项准备工作,在受理委托单位送检的鉴定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案情明确送检要求
1、发案情况,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现经过。
2、侦察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对作案范围的判断以及根据是什么?嫌疑人嫌疑的根据是什么?
3、 嫌疑人的情况,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龄、籍贯、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平时表现等情况,便于确定其究竟有多大的伪装能力。
4、物证的鉴定与查证情况,即了解送检的笔迹物证是否经过其它部门检验,鉴定结论及依据如何。另外还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证如纸张、书写工具、手印、脚印等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的调查和鉴定情况如何?
5、 明确鉴定要求,即向送检人员了解要求鉴定解决什么问题,必要时还可根据笔迹物证和样本条件商定、修改鉴定要求。
(二)查验物证笔迹
1、查验物证笔迹是否清晰完整,有无检验条件。凡具有检验条件的虽然检验条件差些也要尽可能利用现有条件予以鉴定,而对那些字数很少又模糊不清确已失去检验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证笔迹原始状况,主要是对那些直接书写在某些物体上的字迹应了解它在现场上的原始状态,如具体位置、倾斜方向、字迹大小以及使用什么工具在何种物体上书写的,物体表面状况如何等,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3、了解物证笔迹本身情况,对于支票、收条等证据应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迹,哪些是无关人员字迹;对于照片、复印件类的物证笔迹材料更应向送检人员了解其中的某些笔画的连接、搭配及笔顺关系,有的还需要确定哪些是无关痕迹等。
4、了解物证笔迹在提取、拍照、包装、运送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对物证笔迹的数量和名称并进行登记。
(三)查验样本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
(四)办理受理鉴定手续
1、送检部门提交委托鉴定手续,如委托鉴定书或委托鉴定公函。只有公、检、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具有委托鉴定权。
2、送检人员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其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简要案情、送检单位送检人名称、物证笔迹和样本笔迹情况、嫌疑人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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