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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黄河建议
在管理体制上,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尚未明确,缺乏广泛的水行政管理权 根据流域机构“三定”方案,流域机构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只能根据水利部的授权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权。既然是授权,就不可能有完全的“权”,它因授权而具有的管理职能就肯定不会跟法律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一样,它的职能范围要比后者窄很多,因而就不可能对本流域的水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在每年用水高峰的4~6月份,为了争抢黄河水,即使是黄河系统管理的引黄涵闸,也不时受到地方行政干预而难以按计划调度运行,使原本并不复杂的引水变得复杂而无奈,给黄河水资源管理工作平添了许多被动和难度。 2.2、在用水机制上,不鼓励节水的机制,使得黄河水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现有的用水机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节水无奖、浪费不罚、用多用少一个样。这样的用水机制让人感觉到用水多少与自己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大,同时黄河水资源费尚未征收、水价又偏低,加上节水“投入成本较大”,使用水单位感觉到节水收益甚少,甚至不但不收益还要“赔本”,在现实中,搞节水与多用水的费用比起来,在很多情况下,多用水比搞节水措施费用要低很多,在市场经济下,谁愿意去多化那份钱。所以,人们都明白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已严重影响了沿黄两岸人民群众的生活、工农业的生产及发展,可是在节水上,谁也不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于是,农业灌溉中仍是大水漫灌;各类引黄灌区工程不配套,渠道及建筑物老化、失修,渠道衬砌状况差,也任由它跑、冒、滴、漏;工业用水中单位耗水量偏高,也不去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可以说黄河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与我国现行的用水机制有很大关系。 2.3、在水资源管理方式上,仍是简单粗放、低水平的管理。 其主要表现有三:第一,黄河部门对黄河水资源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手段,难以控制和协调用水户的取水,以至在取水过程中存在着用水户的计量设施施测误差很大,有些用水户在取用黄河水时甚至根本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用水户们瞒报、虚报或不报实际取水量的现象时常发生;第二,基层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引水过程中不去实测引水流量,有的只是目测或者干脆坐在办公室里“估计”,另外还有一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对计量设施的计量方法、技术原理和操作规程等知识掌握的很少;第三、黄河部门只管放水,而很少真正掌握引水的用途、水的利用效率、水量的超指标引水以及用水户的节水措施等。这样的管理方式难以对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也难以使用水户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真正信任和服从黄河水资源管理部门,从而使黄河部门的职责和权威无法真正到位。 2.4、在黄河水资源管理体系上,黄河系统内仍存在着“多龙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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