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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A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赵彦儒,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其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就下列事项作出鉴定:2007年3月14日,B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发生爆炸事故中,编号为的燃气表质量是否合格。
鉴定目的:确定涉案事故房间内的液化气浓度过大,究竟是编号为的燃气表质量不合格漏气造成的,还是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管道漏气造成的,还是煤气灶没有关好漏气造成的,以及涉案事故房间内另一液化气罐漏气或对其操作失误造成的。
事实与理由:
宋诉B市燃气有限公司、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B市公安局分局2007年7月28日作出事故调查结果报告,认为燃气表左恻壁一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是引发爆炸事故的原因。申请人认为,虽然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燃气泄露遇电火花而引爆的,但是燃气泄露有多种可能的原因,如用气后未拧紧,或者燃气管道泄露,事故现场另一液化气罐漏气等等。B市公安局分局调查结论认为:燃气表左侧壁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而引发的爆炸事故。显然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正常使用管道压力应该小于10kpa。而此工艺孔是400 kpa过盈配合压进去的,浙江省燃气具有限公司在100kpa条件下检查了密封性,合格不漏气;而且事故发生时,工艺孔的堵头已经飞出找不到。应该是爆炸将堵头打飞的,而不是堵头漏气。B市公安局分局是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对此事故进行调查,作出的结论,意在排除人为作案的可能,且公安分局并无对燃气表具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的资质和检测手段,该事故调查结果报告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申请人要求对涉案燃气表具进行质量鉴定,请求B市区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此致
B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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