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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检察建议
预防检察建议作为预防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其文书从制作到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书有很大的区别,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针对行业、系统和相关单位存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的建议或对策,是一种准“司法文书”。目前检察建议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它虽然属于非诉形式的活动,但这种方法针对性强易于被相关单位采纳,见效快。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当然,预防检察建议作为实现预防目的的一种形式,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预防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检察建议的内容千篇一律。检察建议的内容空洞的多,有建设性意见的少;泛泛而谈的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少;发出的多,回复的少,有流于形式之嫌。
2、检察建议的制作存在不规范性。实践中,部分预防干警将检察建议的制作予以公式化,即将检察建议用事先准备好的统一的内容,编上编号,填上时间,盖上公章即可。因此,提出的检察建议既没有情况分析,更没有预防对策。
3、为完成检察建议的任务,滥竽充数,降低检察建议的质量。部分预防干警为完成任务,粗制检察建议,因而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发案单位采纳较少。
4、突击制作检察建议。为完成目标考核的任务,部分预防干警突击制作检察建议,更有甚者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要求该单位予以采纳并回复。此做法不仅削弱了检察建议的作用,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同时,也影响了检察建议形式的完整性和庄重性。
二、主要原因:
1、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预防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2、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预防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3、专业知识性强、专业知识不足。自侦案件涉及的行业系统较多,专业性强,知识面广,而预防干警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都是有限的,面对专业性强的问题,干警也很难依靠自身的知识,找出问题所在,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4、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预防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三、对策及建议:
1、贯彻“打防并举”,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检察建议。
从广义上来说,打击犯罪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止其再犯,同时使可能犯罪的人不敢以身试法,是一种特殊的预防,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犯罪的发生。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分析犯罪轨迹,找出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这种形式,及时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帮助发案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堵漏建制,减少犯罪机会。
2、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
检察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泛泛而谈、内容空洞、流于形式的检察建议,既不能帮助发案单位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同时也会影响单位和群众对检察人员素质以及检察机关形象的看法,起到负面作用。因此要以已查办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将取得方方面面的材料汇总整理,进行深入分析,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的实质和根源,抓住要害,对症下药,提出有建设性的、可操作性的治理整改意见,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为确保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某基层检察院开展了惠农资金专项调查活动,通过调查,了解该县惠农资金的落实情况、资金发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了数据翔实、分析透彻、建议明确的调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强惠农资金管理监督的检察建议。针对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惠农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财政部门提出了加大惠农资金政策的宣传力度的建议;针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发放过程中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向农业部门提出了加强申报环节和发放环节的监督,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的建议;针对某些村支书存在虚报虚增小麦亩数,套取国家惠农直补款的问题,向乡镇政府提出了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加大对村组织的监管力度,定期审计涉农资金帐目的建议;针对农民群众在农村信用联社领取补贴款时造成的秩序混乱,影响惠农资金正常发放的实际问题,向农村信用联社提出了做好惠农资金兑付时间安排,开设专门通道,引导农户分流,为农民群众提供便利的建议。上述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均采纳了相关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落实,使全县的惠农资金管理发放工作得到了规范,从而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3、实行专家询问制。
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包括社会各个行业,而查处的问题涉及专业性强,如财会、招投标、评估……预防干警的知识面不可能面面俱到,深度和广度与专业人员都相比都存在很大差距。难免在提出检察建议时,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建立专家询问制是顺应形势的要求,一方面充分利用行业系统专业人士的知识,帮助我们找准“病灶”,开出良方,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另一方面,行业专家大多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有利于检察机关与人大、政协的了解和沟通,同时也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4、注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
把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一方面防止一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将其束之高阁,不予研究落实的情况出现。在检察建议发出之前,应主动与被建议单位的有关领导一起交换意见和看法,达成共识,共同研究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及时了解收集反馈情况,既可以验证检察建议的质量,是否对症下药,又可反映被建议单位的领导是否引起重视,是否加以研究并整改,以及整改的效果如何,对于通过检察建议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且具有普遍性的,应积极通过其他方式向行业系统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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