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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书
在现在社会,我们使用上建议书的情况与日俱增,建议书是就某项工作提出某种建议时使用的一种常用书信,也叫意见书。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建议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建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债权清收”律师建议书
企业在多年的经营活动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形成了大量未及时清理的应收账款,致使企业的大量流动资金被他人占用,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本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债权清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清欠方法。现本所特向贵企业介绍这项服务项目,为贵企业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服务。
1.“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律师工作内容
(1)尽职财产调查;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3)代理参加诉讼;
(4)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企业债权清收”法律服务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
(1)建立委托关系。双方协商,就清欠事宜办理委托手续。
(2)企业资信调查阶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追讨货款。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帐户、车辆、土地、房产等资信状况。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并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看着土地管理法修改。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 债权。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务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6)强制执行阶段。根据前期调查的财产线索,积极协助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又符合一定条件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最大限度保证企业的债权得到实现。
最后,祝贵企业在新的一年里事业蒸蒸日上,期待着与贵企业的真诚合作!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律师建议书
XX花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无需侦查机关许可。尽管如此,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却罔顾法律规定,随意侵害律师会见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单位的批准。实践中,该项“土政策”的效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师已经屈服。
XX年X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对于律师会见权,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后,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一大步。但是,本律师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时,得知会见仍需公安机关批准。并且,由于承办警官外出,无人办理“批准”手续,导致律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只能再次印证“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过是一张废纸”。
本律师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因承办警官、或者警队领导外出,导致律师多次寻人不遇,或者找到承办警官却被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事务十分繁杂,律师会见需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签字,将给警官增加诸多工作量;另外,在办案警官外出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权也不能及时实现。鉴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水土不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律师会见手续由公安机关的法制处(科)“批准”、而不由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批准”,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属于难以解决的顽疾,系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将该情况向XX花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作出反映,并提出关于办理会见手续的合理化建议。请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酌情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申请人:市律协理事XX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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