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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一、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8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六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5〕67号)
二、核准条件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施术机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三、核准程序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即:本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签意见→县级计生局审查→县级组织鉴定→通知鉴定结果→启动市级鉴定→启动省级鉴定
四、核准时限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
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专家组应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
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
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三)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四)相关的有效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化验及检查报告单;
(五)需要提供的社会调查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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