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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研究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发挥国家法律的威力,有效实现刑罚的目的。否则,就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威严。从司法审判实践看,由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比较大,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法律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就同一案件事实或犯罪情节大致相似的案件,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所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导致被告人和社会公众颇有异议,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治。因此,规范量刑和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下面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和公诉工作实际,就量刑建议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按照被告人所犯罪名,危害社会的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提出的刑罚意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有三:(一)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二)我国刑诉法第三条规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见,无论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还是专门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具有公诉权和刑事审判监督权。而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控告犯罪人的权力。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不仅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控告犯罪人,而且还要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进一步阐述和维护公诉意见,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协助法庭及时、全面地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重或加重的情节和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论证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法庭组成、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以及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正确实行监督的权力。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使人民检察院拥有抗诉权,通过抗诉使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以保证国家正确使用刑事处罚权,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但通过抗诉对刑事审判实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只能在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后提起,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方式,不利于及时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不利于及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着眼于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在审判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前就已提出,使公诉意见更加准确,是一种事前监督,以弥补事后监督的不足。所以,量刑建议只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监督权的不同于抗诉方式的另一种方式,它并不侵犯刑事审判权,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
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并在2000年初确定为公诉改革的课题之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的改革,以证据开示为前提,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另外,本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等都进行了相关改革。有些司法机关还出台了具体规范。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明确对两种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一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案件;二是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出现了全国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中的“辩诉双方定罪、量刑参与”程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和长安区人民法院为此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拓展“法庭教育”的规则》。这一规则最大的突破是: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对案件如何定罪、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发表建议和请求。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如今,作为量刑建议制度发源地的北京,已经开始了第二批“量刑建议”试点,试点范围从区级检察院向市级检察院扩展。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是从2003年开始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至今,检察机关发表量刑意见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最初对简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意见,发展到现在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事实定性无争议的案件。法院系统对量刑建议制度也正在进行积极的实践与探索,例如,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于2002年8 月开创了一项在国内尚属首次的闪耀着司法民主精神的刑事审判改革——量刑答辩制。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统计数字,70%的量刑建议被各级法院采纳。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改革引起了理论界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我国诉讼法权威陈光中、樊崇义等人对该项改革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也从正面对该项改革推进的情况给予了报道。从总体上看,目前该项改革理论上的争议己经基本解决,赞成的意见占了上风。
三、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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