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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建议制度
该局全面推行税务稽查建议制度。截至目前,共查补税款420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088万元,增长275.7%。一是加强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的联系,每月开展一次工作情况反溃稽查部门反馈一个月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情况,由管理部门调整下一步工作思路;征管部门反馈一个月来企业零负申报及发票使用等情况,为稽查选案提供
参考依据。二是稽查部门每检查一户企业,三天内将发现的问题向管理部门提出稽查建议,督促管理部门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三是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建议的十五日内将整改处理结果反馈到稽查部门。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
为优化服务流程,市地税稽查局最近推出了税务稽查建议制,计划于元旦后实施。
税务稽查建议制度指的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税收缴纳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针对性地提出稽查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被查企业进行整改,从而不断规范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行为,引导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
推行稽查建议制度,能在规范财务管理、增强纳税意识等方面给企业提供帮助,也能对企业进行税法知识的宣传和辅导,从而实现税收稽查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最终形成稽查部门与被查企业的良性循环关系。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税征管工作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更好地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国税系统稽查建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发挥稽查局以查促管的作用,加强稽查局、征收(分)局、管理(分)局之间的信息联系、沟通,发挥国税系统的整体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以及在征收、管理和稽核评税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稽查建议。
第三条 稽查建议的内容。 稽查局在稽查中发现以下情况和问题的,应提出稽查建议:
1、纳税人未按规定新办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
2、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未按规定核定,或营业额超过核定的20%,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
3、稽查中发现漏征漏管户的;
4、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销售额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检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7、民政福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资格上存在问题的或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
8、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
9、普通发票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
10、某一行业纳税人存在普遍的偷税现象或苗头的;
11、税收执法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
12、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
13、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
14、其他方面有必要提出稽查建议的;
第四条 税务稽查建议的形式。稽查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二类:一类是涉及个别企业的,发现问题后由各级稽查局直接向管理(分)局、征收(分)局传递稽查信息情况;另一类是带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较多企业的,由各级稽查局提出书面稽查建议,报经同级国税局领导审阅。
第五条 稽查建议的要求。
1、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应的稽查建议。
2、稽查建议的内容要明确,用语不能模棱两可,所提建议应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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