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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核鉴定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主管局:
根据国家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要求,为了逐步建立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网络,准确地评价毕(结)业生的技能水平,进一步落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 “双证制”的要求,经研究,对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下述意见实施。
一、考核管理
1、从1995年起,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技术等级的考核工作统一纳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管理。
(1)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技能等级考核按沪劳技(95)21号文《关于1995年上海市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归口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
(2)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技能考核,各主管局系统所属的由市劳动局批准设立的“上海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站A-XX(简称“A考核站”)实施考核,各“A考核站”须在规定的工种范围内负责组织对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毕(结)业生进行考核。区、县所属的由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按市鉴定中心的工作要法语组织实施。
2、市劳动局批准设立在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技能考核的“A考核站”负责实施经认定的工种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3、凡考核站考核工种范围以外专业(工种)的考生,由报考学校报“市鉴定中心”,由“市鉴定中心”负责组织考核。
4、初级工的考核由“A考核站”(包括区、县技能鉴定分中心设立的考核站--下同)负责考务的全部工作,并将试卷分别报“市鉴定中心”及“鉴定分中心”备案。中级工(4、5级)的考核由“A考核站”编制考核试题,由“市鉴定中心”组织审题,各“A考核站”负责组织考核,“市鉴定中心”会同各“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各级考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鉴定程序和要求:
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需要参加技术等级考核的,必须是理论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初级工技能等级考核。
2、初级工(3级)技能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学生可参加中级工4级技能考核,4级工技能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可参加中级工(5级)技能考核。
3、参加初级工考核的考生名单由所在学校按工种(专业)填报“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表样),向各“A考核站”提出考核申请。“A考核站”组织具体实施。鉴定结束,由“A考核站”填写考核成绩,报“市鉴定中心”办理核发等级证书。
4、参加中级工(4、5级)考核的报名程序与申报初级工鉴定程序相同。各“A考核站”按照“市鉴定中心”要求,将所考工种的不少于三套的试卷(有标准试题集除外)按时送“市鉴定中心”审题。
5、各“A考核站”送审的试题应包括:考核内容、分配比例、评分标准、设备、材料、考核时限等内容。目前暂无国家技术等级标准的应随附行业或企业制订的技术等级标准。
各“A考核站”编制试题时,应严格贯彻技术等级标准,并注意知识和技能的覆盖面及可操作性。
6、“市鉴定中心”在双方商令的时间内,将审定后的试卷通知“A考核站”,各“A考核站”按照考核要求实施考务准备。
7、各“A考核站”必须公正、规范、统一实施考务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和秩序,“市鉴定中心”对考场纪律进行抽查,并组织对考件进行抽验复评工作[各“A考核站”应将考卷至少保存一年,考件保存15天,特殊专业(工种)除外]。
三、区、县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组织实施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按本办法办理。
四、证书
凡经“A考核站”(包括各鉴定分中心设立的考核站)考核合格的学生则核发上海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市鉴定中心”验印的技术等级证书。
五、考核费用及其它
1、各“A考核站”的考务费的收取执行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费(1994)第2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初级工60元/人次、中级工80元/人次)。
2、各“A考核站”根据参加中级工(4、5级)的鉴定的实际人数,向“市鉴定中心”交纳技能鉴定考务费[标准:中级工(4、5级)8元/人次]。1995年暂按上述标准执行。
3、办理技术等级证收和核证费用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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