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时间:2024-06-12 13:15:24 偲颖 评语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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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自我鉴定即为自我总结,自我鉴定可以使我们更加明确目标,不如我们来制定一份自我鉴定吧。自我鉴定怎么写才不会流于形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1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鉴定中相关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逐渐增多。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为更好了解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现状,现对92例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进行分析。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目的探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案例中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特点。方法对88例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的相关鉴定资料,包括一般资料、案件类型、申请鉴定原因、鉴定结果等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案例占总司法鉴定案例的5.5%。88例鉴定案例中离婚纠纷62例(70.5%)。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完全责任能力占28.4%,限制责任能力占26.1%,无责任能力占45.5%。结论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偏少,但涉及的问题较复杂。

  你可以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

  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诉前鉴定的探索,在已经试点的法院中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累大有裨益,不仅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定纷止争,更解决了实务操作中的多项难题;张文显在《法理学》中说到:效益和福利的增进应是程序要促进的实体目标之一。诉前鉴定是程序上的创新,因此xx区法院在诉前鉴定制度上进行大胆探索,实现多条腿走路,从而打通审判中的“肠梗阻”,使程序运行更加顺畅,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助力,增进效益与福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前鉴定;优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需要大量证据的支撑来证明自己的诉求,而鉴定意见是证据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大量的民事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支持己方的诉求,往往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律师会对一方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从而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鉴定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鉴定周期的延长性;这就造成了审理周期的延期,一些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也会因此转到普通程序,不仅加大了诉讼成本,而且浪费诉讼资源。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几类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因此xx区法院首先以以上几类案件为试点探索。

  xx区法院诉前鉴定主要适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一类案件。在立案前,立案庭对上述类型需要鉴定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诉前鉴定,立案庭向当事人出具预立案通知书,不收取任何费用;立案庭将申请书及案件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庭,有业务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移交立案庭按随机或协商的方式确定备选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因在诉讼中重启鉴定而造成的.浪费诉讼时间,诉讼资源问题。在试运行中根据对比分析诉前鉴定实施的几大优点:

  一、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

  诉前鉴定在双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的阶段,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使诉讼请求更加合法,有利于法官明确当事人责任,鉴定资料质证也能够及时确定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与否在诉前就已经明确,避免了在诉讼中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而造成的程序变动,如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都会造成从小额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况,避免了因当事人的变更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避免了在一些人身伤害中,有一部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造成的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从而节省诉讼时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能够避免诉讼中出现的影响诉讼进程的,从而节省诉讼资源,把有限的诉讼资源用在刀刃上。

  二、分流诉讼案件:

  诉前鉴定,能够缓和双方当时人的紧张对峙,随着鉴定意见的出具,通过法院申请诉前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有较高的公信力,在双方当事人能够认可的前提下,自愿的接受或者要求法院进行调解,从而使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一部分分流到调解程序,减轻了法官手中的案件量,和因案件量过大造成的积压现象也得到了有效缓解,从而有效的利用诉讼资源。

  三、缩短鉴定时间、审理周期:

  在审判程序中因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从新申请鉴定,往往会造成延期审理,不仅不能使程序顺利进行;而且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会使鉴定周期延长,审理周期无限拖延,不能及时实现程序促进实体的目标。诉前鉴定,避免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被提出异议而造成的资源浪费,而且双发质证后能够明确鉴定内容的准确性,缩短鉴定时间,而鉴定意见在审理时能够有效被利用,避免延期审理。

  四、减少诉讼费用退改: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诉讼标的额确定是由原告根据其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赔偿数额,而在被告要求重启的鉴定意见的中鉴定意见出现鉴定级别的误差,就会造成赔偿数额的重新计算;而在立案缴诉讼费用的时候是按照之前的诉讼标的额来交的,造成程序冗杂,多了就要退费,少了要补交,增加了当事人的麻烦,浪费诉讼时间。诉前鉴定能够在立案前使双方当事人拿到认可度高,公信力强的鉴定意见,再立案时有明确赔偿数额,避免了诉讼费用的退改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诉前鉴定是xx区法院在程序上开辟的新的道路,疏通程序脉络,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利用诉讼资源,缩短周期,减少费用退改、减少诉累有诸多优点,就如同多了条腿走路,步伐必然轻快迅捷,也更加稳健。但xx区法院诉前鉴定目前处于试运行阶段,因缺乏统一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探索,还将面临更多的问题需要在实践操作中不断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更应协调好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收集实施诉前鉴定以来的数据做到有效对比,为之后完善提供更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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