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调研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创新改革,2008年7月,**市检-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办案实际,制订了《**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正式推行。实施半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凸显出了
不少问题。今年2月份,市院**副检察长和公诉部门负责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卷宗、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就全市2008年下半年量刑建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调研。
一、对我市开展量刑建议以来工作实效性的总体评价
2008年下半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向法院提起公诉387件634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议215件377人,提建率72.52%,法院判决采纳量刑建议270人,采纳率72.47%。这说明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已在我市全面推行。详细情况见下表:
分类
院名
提起公诉
件∕人
提出量
刑建议
件∕人
提
建
率
采
纳
人
采纳率
%
利通区院
145∕205
21∕39
15
39
100
青铜峡院
59∕110
51∕80
89.9
75
93.8
红寺堡院
32∕56
32∕56
100
38
67.9
同心院
60∕96
26∕49
43.3
9
31
盐池院
45∕74
45∕74
100
48
64.9
市院
46∕93
40∕79
86.9
61
77.2
合计
387∕634
215∕377
72.5(均值)
270
72.5(均值)
此外,调研组还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向基层法院领导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以及比较有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等征求了解各方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态度和建议,并发放了124份问卷调查表,基本情况是:
份数/支持率
地区
检-察-院/
支持率%
法院/
支持率%
律师/
支持率%
利通区
8/100
7/14.3
5/80
青铜峡
18∕100
19∕26.3
11/100
红寺堡
8∕100
7∕42.9
3/100
同心
8∕100
7∕14.3
3/100
盐池
9∕100
6∕50
5/100
合计
51∕100
46∕29.6(均值)
27/96(均值)
从数据分析和调研组掌握的情况看,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其具体表现:
1、多数院都能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思想上明确认识量刑建议是通过判前矫正的方式依法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是对判决结果监督职能的前移。在市院的《办法》下发后,有的基层院领导对外积极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进行工作衔接,对内合理调整办案力量,有效设置办案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为此项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各院检委会委员和公诉人员均一致赞成支持开展量刑建议,并积极投身到理性探索和工作实践中去。
2、量刑建议的提起率较高,平均提建率达到了市院70%以上的规定指标。市院和青铜峡院的提建率都超过了80%,红寺堡和盐池两院的提建率达到了100%。说明各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市院倡导的执行力文化和细节文化建设已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3、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超过预期目标。尤其是青铜峡院一枝独秀,判决采纳率超过90%,其他各院及市院的平均判决采纳率亦达72.5%,与上海市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平均70%的判决采纳率相较,高了2.5个百分点。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使进一步深化此项工作机制有了可靠的信心支持和执行依据。
4、有效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升。量刑建议工作机制引入公诉办案不仅仅只是约束和规范乃至监督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更是有效促进公诉办案水平的有力措施。在听取汇报和查阅卷宗中,我们欣慰的class='text_page_t'>发现许多公诉人的执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他们在审查案件时不仅注重关乎定性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更加注重详细审查关乎量刑的诸多法定和酌定情节要素。青铜峡、盐池两院的审查公诉案件报告中将量刑建议专做一节阐述分析;市院公诉处还将案件的量刑建议纳入处务会讨论,对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准确性充分论证,为基层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
出庭公诉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往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更多的是分析证据的关联性排他性、事实的充分性确凿性、罪名的准确性公正性,而对出席法庭的终极目标即判决结果却缺乏关注,因此支持公诉的整个过程缺少完整性。而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引入,直接把旁听群众尤其是诉讼参与人最关心的量刑问题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交法庭,不但增强了法庭的焦点效应,而且还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使得对案件的分析论证更加客观公正。不仅如此,从案件的质量分析和管理的角度看,通过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幅度和判决结果相比较,就可以从一个案件的量刑建议提出的是否准确,衡量出个案公诉出庭质量的高低,也为管理者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提供了新的参考。同时,量刑建议还使得普及法律、打击犯罪、教育群众的效果有了可信的论据,也使得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在法庭上得以充分体现。
6、对判决结果畸轻畸重的抗诉在准确性上得到增强。由于量刑建议是在庭审中提出,因此公诉人从一开始审查公诉案件时就必须将影响量刑的各个事实情节予以综合分析考虑。可以说,量刑建议提出的过程也就是公诉人对判决结果的充分考量和预测的过程。当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出现时,由于公诉人对案件量刑要素的熟知,就可以及时发现影响判决公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所在,那么提出抗诉的准确性也随之增强。可以说量刑建议工作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具体化。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基层院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看,对抗诉案件的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明显改善,虽然有的人身伤害案件或者侵财案件由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市院没有支持抗诉,可是单就基层院在提出抗诉的法理分析上是有道理的,说明基层院抗诉的准确性的确有了明显提升。
7、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和社会基矗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他们代表的是一方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希望过去神秘的量刑过程受到监督。问卷调查表明:96%的律师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表示欢迎和赞赏,绝大多数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依事实和法律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不仅对法官量刑公正具有积极的监督促进作用,而且为辩方和当事人参与量刑提供了机会和平台,这是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进群众”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可行的具体表现。并建议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的客观公正尤其是准确性上多下功夫,以使这项创新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半年多来,全市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积极推行,有效促进了法院审判环节上量刑的公开公正,在实现我市“阳光司法”、“阳光检察”、“活力检察”的目标上迈进了一大步,推动了我市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应当说,我市的量刑建议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
二、在量刑建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凸显出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是:
1、少数院对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思想认识模糊,这是制约量刑建议工作深入推进的主要内因。
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公正的量刑程序是量刑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量刑建议就是对判决结果是否公正的监督前移和矫正,以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判决衡平。但调研中发现,各院均不同程度存在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思想认识仅仅停留在完成一项附加性的工作和执行市院决定的层面上,少数院甚至在实际执行中有畏难情绪、消极应付、瞻前顾后、底气不足。
一是畏难应付。由于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量刑被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量刑成为法院的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认为量刑属于法院的权力,反对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尝试和改革。有的法官就明确表示检察官不要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即使提了也没用。个别法官对量刑建议的排斥、不重视,甚至当庭制止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的情形出现,使得一些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产生畏难心理。还有的公诉人认为量刑建议纯属“鸡肋”,既增加了工作负担,又会引起法院不满,故而消极应付式地执行市院《办法》。
二是“底气不足”。有的检察官认为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定性关,在法庭上可以就事实证据充分展开论证,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官这项权力。而量刑建议则于法无据,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量刑建议权纳入法律规范,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涉。且量刑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故有的公诉人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觉着说了也白说,缺少“底气”。
三是“面子”问题。有的公诉人认为,判决结果若与量刑建议相符固然是好,但若不符则意味着不是法官错了就是公诉人错了,若提出抗诉既担心能否抗诉成功又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抗诉则是承认自己错了,与其冒承受此两难境地的危险,不如不提量刑建议。
2、个别基层院存在检令不畅、执行不力的问题,这是影响量刑建议工作深入推进的内因之二。具体表现为: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院在接到市院下发的《办法》后,没有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只为个别负责人所知,导致有的办案人直到市院调研座谈时才首次见到相关的规定;有的院对《办法》规定的量刑建议程序不做深入研究,不提出要求,致使有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仅在审查报告和公诉意见中一言带过,既不集体讨论也未分析阐述理由,量刑建议提的五花八门。
二是理解不到位。数据表明,虽然各院的平均提出量刑建议的比例达到70%以上,但两极分化严重,不均衡特点突出,有的院提建率仅为15%和43.3%,提建率明显不达标。红寺堡、盐池两院虽为100%的提建率,但也存在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和提建灵活性问题,量刑建议的幅度过于机械以致采纳率不高。
三是执行不到位。量刑建议的提出随意、不严肃,导致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参差不齐,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亟待提高。有的院43.3%的提建率,判决采纳率仅为31%。另外,有的院看似100%的判决采纳率,但实际上是有选择地仅对15%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单一的轻微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极低的提建率不仅不能看出其办案能力水平的真实情况,反而反映出其敷衍塞责的执行态度。
3、各院在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提出的幅度以及灵活性与原则性把握上缺乏规范,这是影响和制约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内因之三。具体表现为:
⑴提建程序不统一。市院《办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量刑建议“应阐述相应理由,明确写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承办人审查意见’一栏”。调研中发现,有的院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不经集体讨论仅由主诉检察官审核签发就直接当庭提出;有的量刑建议不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而是在提交科长、主管检察长审签的公诉案件审批表中提出;还有的院在科务会、检委会讨论笔录中根本没有反映量刑建议的讨论情形等等。
⑵提建幅度宽窄不一。有的院提出量刑建议幅度过宽,最上限和最下限之间的幅度超出了市院《办法》的规定,甚至还有将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议提出的情形,使量刑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有的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过窄,甚或直接提出具体刑期,没有给法院留出适当的裁量空间。
⑶提建灵活性与原则性掌握不够。一是有的院忽视了市院《办法》对提出量刑建议案件条件的规定,不是只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提建,而是要么所有案件一律提建,即使对部分在事实证据认定和定性上有争议的案件也不做影响量刑诸情节的深入思考论证,导致判决采纳率低,要么应付工作式地选择部分简单案件提建,形成判决采纳率虚高的表面现象。二是对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时(如检举立功、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等),不能及时灵活地调整或变通原有量刑建议,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判决采纳率。
⑷提建刑种过于单一。目前除市院外,大多数基层院量刑建议的刑种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附加刑和缓刑执行方式的提建较少。
4、量刑建议准确度把握上的欠缺,是影响判决采纳率的最直接原因。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以往的侧重点是定性和依案件具体事实情节提出比较原则的刑罚幅度,一部分公诉人就案件事实情节从量刑角度去审查判断、分析的能力不够,尤其对法定刑罚幅度内的量刑标准以及从轻、减轻或从重量刑的“度”的把握判断上,缺乏经验。故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阐述上简单、粗线条,甚至不说理由,只提具体的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建议准确性差、质量不高、判决采纳率低。另外,也存在因对量刑标准掌握不一,同一类型、同一犯罪情节的案件,不同地区的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均衡的问题。
5、法官对量刑建议的抵触和异议是阻碍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主要外因之一。
司法实践中,量刑被法官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量刑权是法院裁判权的专有权属。我市在推行量刑建议过程中也遇到这种认识的阻挠,问卷调查反映70.4%的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无据,干涉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担心因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出入太大而引发当事人不满上诉率增加和降低判决的公信力。个别法官甚至当庭制止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审理报告中对量刑建议只字不提,审委会讨论量刑时更是不涉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种狭隘的理解和本位主义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6、辩护人及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程度有限,量刑主张不具体,庭审不能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充分论辩,降低了对法官量刑裁量的制约和影响。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辩护方及被害人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发表关于量刑的意见,但其内容往往仅限于是否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量刑意见不具体,单纯涉及量刑的事实情节很难成为争论焦点。同时,因法官的排斥、干涉,控辩双方不能就量刑建议充分展开辩论,具体量刑幅度的争议不能形成实质性冲突,收不到庭审中有效影响和制约法官量刑裁量的效果。
三、应对措施
(一)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工作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审判公正的迫切需要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就刑罚权的运作而言,包括制刑、求刑、量刑与行刑四个环节,其中量刑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焦点。因为只有通过量刑,刑罚才能由静态转入动态,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司法最基本的特点是“两造参与,居间裁判”,即要求法院在多方主体参与下,充公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应该符合司法权的运作要求。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量刑成为法院的家务事,成为法官手中的专属权,行政化色彩浓厚,控辩双方很少参与,导致同罪异罚,罪责不相适应。
一是法官闭门量刑。在控辩审职能划分上,认为检察机关的控诉权仅限于定罪权,控辩双方难以参与量刑过程,因而无法知晓量刑结论的产生过程,对于量刑结果也就难明就里。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受到制约较少。实践中,因为《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过宽,弹性过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抢劫罪中的3至10年这一量刑档次,有7年的量刑幅度,如何量刑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素养。作为量刑情节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理解不一,而对一个案件能否采用缓刑、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评价也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上诉案件二审法官无正当理由即减刑改判,这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有些罪名的刑种之间呈并列状态,如非法拘禁罪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都规定在一个档次,造成实践中对于同一类型、同一犯罪情节的案件,判决失衡的现象。
正是基于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不完备和弊端,兼之《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过宽,弹性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受到制约较少,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量刑建议制度才应运而生。量刑建议制度的核心意义和作用就是在审判公开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使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判公开、透明,约束和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院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和实现量刑公正、阳光司法,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严肃公正与衡平,是对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缺陷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二)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工作是立足于检察职权的应有之举。
1、量刑建
议权是公诉权能之一。
首先,量刑建议权(又名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完整的公诉权由两部分构成,即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故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涵。
其次,量刑建议权并非于法无据。《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所谓案件情况既包括事实、证据,也当然包括案件如何适用刑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量刑是辩论的重点,既然要展开辩论,公诉机关理当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仅是庭审程序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量刑建议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是庭审辩论中的重点。
2、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定位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既追求控诉目的的实现,同时也是通过控辩双方的量刑争议督促和提醒法院(法官)在量刑前充分考量,杜绝或降低量刑的随意性,监督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判决的公正、公平。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隶属于法律监督属性,而且是对审判监督的程序性的前移,弥补了抗诉权监督滞后的不足,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又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
3、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和实际处罚性。
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具体量刑意见,无论是定罪请求权还是量刑建议权,都只具有程序性意义,并不等同于量刑裁判,对被告人确认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决定权在法官的手中。所以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并不是对法官量刑裁判权的侵犯。当然,正如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成长一样,它都有被质疑、争论和认可的过程。尤其是通过我市检察机关半年来的不懈努力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已经有近30%的法官赞同和支持量刑建议,认为量刑建议会对法院量刑的公开、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相较量刑建议推行之初不足10%的赞同率而言有了显著变化。并且绝大多数法官对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上能够大胆探索和尝试,表示了充分的认同。截止目前,我市已有部分案件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写入《审理报告》纳入到审判委员会讨论中,个别案件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而被展开辩论,甚至还有个案的量刑建议被判决书明确表述并采纳。量刑建议工作已经在逐步彰显它的生机和活力。
(三)必须充分认识市院开展“执行力文化”、“细节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确保检令畅通。
市院制定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是在考虑我市公诉办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在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推行。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执行不力的情况,调研组已经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同心院针对指出的执行不力等问题,积极行动,完善措施。今年第一季度,该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已达86%,其中一案的量刑建议已经被法院判决书采纳并表述,取得实质性进展。市院在要求各基层院对量刑建议《办法》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的同时,还将通过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议,发挥其教育、引导、凝聚和塑造作用,着力培养和提升干警“执行力文化”素养与意识,强化各基层院的软实力,提高检察队伍、业务和机制建设的发展动力,确保检令通畅,执行有力。
(四)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关键是建议权的质量,要在建议权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
正如任何权力都具有双刃剑的效应一样,量刑建议权亦不例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院普遍存在没有把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公诉权(转载自亿库网www.oh100.com,请保留此标记。)能来看待,更没有科学设置相应的提起、讨论和提出的程序性规范。应当看到,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必然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影响,一旦和不良法官勾结也会导致不公正判决出现。准确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无疑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刑事裁决,实现刑事诉讼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反之,一旦量刑建议的不当、不准,不仅会对检察机关的权威带来不利影响,更会使法院判决的公正受到质疑。因而,量刑建议质量的高低是深入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关键,同时也是衡量公诉人审查案件能力的一个标尺。
1、要进一步修改《**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实施办法》,使之更趋完善、合理。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院《办法》应作进一步修订,如在原有的相对和绝对量刑建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最高、最低量刑建议方式;对庭审中、庭审后出现的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如认罪悔罪态度重大变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检举立功查证属实、定罪量刑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可作出暂缓、变更、补充、追加、撤销量刑建议等恰当方式,增加量刑建议的灵活性与弹性设置。
2、进一步提升公诉人案件审查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要求公诉人必须深入了解案情,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全面分析判断法定、酌定情节,尤其要在易被忽视而又影响量刑的主观犯意、动机、目的、地位相同的同案犯之间行为的差别、前科劣迹、款物追缴退赔等细节问题上下功夫。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力求精准。在加强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还要注重收集整理和摸索不同案件的量刑标准和量刑的一般规律。
四、几点建议
1、建议最高检和区检院会同法院等相关机构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明确量刑标准。调研中发现,不同地区量刑标准不一、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建议确定我区量刑基准,对跨刑种犯罪中各种刑罚的适用,法定刑升格中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跨度大的有期徒刑犯罪刑期的确定,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等进行明确规范,以统一我区量刑标准,防止各地区量刑失衡,也使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更具针对性、准确性。
2、建议建立辩方量刑答辩制度。
调研中,众多律师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初衷和目的表示了充分理解、赞同,并认为量刑建议的推行,使得辩方能够有机会在法庭上将支持自己量刑意见的理由和证据得以充分展示,提高了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拓展了辩护空间,刑事审判的抗辩性得到了加强。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展开充分论辨,既有利于考验和锻炼公诉人提建的准确度和出庭能力,又能使被告人的量刑重点和细节公开、明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法官对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兼听则明,更容易在此基础上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做出于法、于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法律的公正就会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近期青铜峡院办理的一起贪污案件庭审中,曾与调研组座谈的一位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当庭与公诉人就量刑建议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收到了极佳的庭审效果。因此,建议有权机构建立辩方量刑答辩制度,以使辩方能更充分地参与量刑。
3、建议高检院适当调整放宽抗诉标准。
审判监督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量刑建议的推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已成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而目前由于高检院关于刑事案件抗诉标准的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对判决畸重、畸轻或无罪的案件提出抗诉,刑抗空间窄校然而在审判实例中量刑不公、不均衡的情形,大量集中在法定幅度内的偏轻、偏重或适用缓刑上。为此,建议高检院适当调整抗诉标准,无疑将对量刑建议权的监督权能作用有极大促进。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封建专制法制讲求刑罚神秘和威慑力的特色,而现代法制倡导的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量刑建议制度不仅有助于普通民众对于法官裁判的侧面知情权,更是寻找公诉权与裁量权连接点的有益探索。深入推行量刑建议机制的意义绝不仅限于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它还将为我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机,对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理顺检法关系,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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