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 立法建议

时间:2022-08-02 19:33:49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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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 立法建议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核心提示:今日上午,律师何某为“许霆案”上书。他建议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定性,以作该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羊城晚报12月26日报道 今日上午,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的何富杰律师将一封寄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投进了邮筒。在信中,何律师表示,目前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该如何量刑,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界都存在严重分歧,他建议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定性,以作该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

何富杰表示,目前,法院在对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案件的判决中,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将ATM机认定为金融机构,则对许霆的最低刑罚就是无期徒刑。”何富杰说,“但ATM机到底属不属于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并没有定论。相关的法律解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毕竟,‘法无名文不为罪’,刑法里没有这样的规定,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

立法时没有预见到

何富杰认为,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在立法的时候,立法者并没有将当时还远没有在银行之外大规模使用的ATM机考虑进去,而这类案件在当时还根本没有出现,也不可能预料出现。所以,当时立法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处罚很重,因为那时如果不突破银行的严密安保系统,就无法盗窃到银行里面的东西,那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现在,ATM机大行其道,已经普及到大街小巷甚至穷乡僻壤。如果有人对它实施暴-力打开取钱,那按照“盗窃金融机构”处罚也没有什么不妥。但对于许霆案,再沿用这种办法就有待商榷了。

ATM机故障银行有责任

“ATM机出现故障就相当于银行招了一个不太灵光的人当营业员。我第一回找你要钱你给了,第二回你还给了,一给给了好多次,错误在于这个营业员。“不过,机器毕竟不同于人,它不能独立地表达意识。因为ATM机存在过错,导致许霆多取了款,使银行蒙受了损失,这实际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关系,只要行为人将多拿的钱退回去就可以了,而不该诉诸刑法对行为人进行惩处。”

网友杂谈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专题:网友激辩“许霆案” (本文来源:羊晚 作者:鲁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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