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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的情形
监察建议书,大都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下面为大家带来监察建议的情形,快来看看吧。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4日提请全国人大棠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对此,监察部部长马(马旁加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棠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马馼表示,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4日提请全国人大棠委会首次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对此,监察部部长马(马旁加文)向十一届全国人大棠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马馼表示,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我国劳保监察制度中的不足及建议研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追求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普遍诉求。在现在的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积极采取措施,从法律层面对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国情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当中,加之地域差异,国家颁布与施行的有关保障劳动权益的法律条文虽然存在这社会普遍性,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域性问题造成的劳动权益纠纷。
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指的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的工会按照法律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从而减少事故、预防纠纷,使企事业单位能够真正的贯彻劳动法,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监察制度是我国保证劳动法认真贯彻的重要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是劳动监察实行的原则是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通过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的方式,使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其次是劳动监察权由国家劳动机关行使,而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就是劳动监察权行使的主体,在监察工作中,各级的工会代表要代表劳动者进行依法监督。第三就是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中对于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职权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第四是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规定。最后一条内容是对劳动监察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及其成因
(一)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主要以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此条例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一部分规定内容,还包含了我国中央以及各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制定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监察法制特点明显,从内容上看,劳动监察法制既结合了中央立法的内容,又包含了地方法规的规章和条例,内容庞杂。但是细究法制内容却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漏洞。首先是法制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定,这非常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牢牢适应时代特点才能发挥效应,但是原则性的条文并不能对法制监督起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就是劳动监察制度由于包含内容庞杂,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律法条文的总体地位不高,权威性较差,这对于法律实施来讲也非常不利。最后就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原因,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劳动监察部门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处罚权力有限,导致劳动监察的效力大大降低。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成因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存在着不足,而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劳动保障法对于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监察法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予以监察,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性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还有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并没有独立的原则,实行的是普遍行政法的原则。从这方面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没有从监察实际出发,而只是进行了泛泛的规定。
其次,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对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存在这不合理现象,而且在监察活动中,检查客体并不全面依据监察条例。在劳动监察中,对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些其他的组织机构。就这些对象而言,企业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概念。从这一点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存在着统一的立法依据,但是二者无论是在财力、还是物力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这种差异性是造成立法对象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最后就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监察工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所以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去平衡群体间的利益。劳动者是社会最经济利益的直接创造着,所以要保证他们的权益,但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现象直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而监察部门形同虚设,这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保证体系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所谓的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而社会环境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要完善法律法规,就要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律法规条文。
对于地区差异,各省市也要针对劳动保障法进行相应的补充条例的建立,以便应对当地的特殊现状。为了加强立法工作,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加强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解读,通过深层的解读法律条文,了解到现有法律条文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可以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其次就是要做好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的解读,通过对比法律条文在案例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度,来评价法律条文的价值型,从而做好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总而言之,要加强立法工作,既要从现有法律出发,还要从社会实例着手,这样才能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性和实用性,从而大大提高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性。
(二)强化劳动保障意识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也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意识的强化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法律权益,从而能够在权益受损的时候第一时间诉诸法律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执政者和监察部门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行的有效性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部门,执行部门的意识单薄,会直接导致法律执行效率的下降。所以从群众入手,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然后提高法律执行者的监察意识,双管齐下,做好劳动保障意识的强化。
(三)建立垂直管理体系
为了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所以在监察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垂直管理体系的突出优势就是由上级监管下级,然后由下级监督上级的工作,也就是说垂直管理体系是一种双向的良性监督。通过上级管理下级,可以提高下级的工作效率,而通过下级监督上级,可以保证上级工作的合理性与法律性。另外,垂直管理体系还有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可以省去许多的中间环节,这对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更在于可以提高执法力度。垂直管理关系的建设避免了执法过程中横向的干扰,也就是说在垂直管理体系之下,执法只需要受上级的限制,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效地规避了横向上的执法干扰,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用会更加的明显。
(四)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要完善我国社会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不能靠单方面的努力,而要进行多方面的合作,所以要建立好完善的合作机制。在监察工作中,政府监察部门是主要执行者,所以在检查工作中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监察,在企事业单位中,复杂监察的监察员一方面要配合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监察工作的盘点和汇报,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除去政府监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监察员,还要做好社会监察工作,社会监察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机构或者是社会单位对相关机构的执法进行监督,通过这样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改善相关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方法,可以促进文明执法,科学执法的进行。所以说在现行社会制度下,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无论是对执法机关还是平民百姓,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五)增加劳动保障经费
要做好劳动监察,使得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更加完善,增加劳动保障经费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劳动监察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但是由于过去法律法规规定的局限性,监察部门的重要性没有显现出来,相应的监察经费也就比较欠缺,由于监察经费的欠缺,有些必要的监察措施无法实施,这就导致监察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劳动保障。为了提高监察效率,增加必要的劳动保障经费投入,使得相关的机构可以充分的改善工作环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力度,确保劳动保障制度在现世社会中的落实,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四、结语
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因为我国要建成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就必须要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监察力度,保障劳动者利益,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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