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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检察合理化建议书范文
民事检察是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在工作上,我们要写好合理化建议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民事检察怎么写建议书,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由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 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 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年月日
民事检察合理化建议书篇二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
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
(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
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
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民事检察合理化建议书篇三
(1)标题和编号。在正中写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另起一行在右侧写明案件顺序号。
(2)当事人身份及基本情况。包括写明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3)案由。可写“上列当事人因____一案,本院于何年何月何日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
(4)事实和理由。主要写明当事人各方关系,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双方争执的焦点,事实陈述、主张和辩论提出的理由及证据,同时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理由部分,写明人民法院认为事实和纠纷性质的根据,人民法院判定是非所依据的法律。同时阐明法庭观点,以理服人。
(5)判决正文。根据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写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6)结尾。可以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署名,日期和院章。
(一)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
要弄清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研究在国家司法改革中的地位,首先是要弄清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之中的地位,弄清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在检察改革中的地位。
第一,检察改革在国家司法改革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的司法改革,应当包括审判改革、检察改革、侦查改革、监狱制度改革,以及律师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审判改革和检察改革。从总体上说,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国家的司法改革,最主要的就是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改革,只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现司法改革的要求,国家的司法制度才能发生真正的变革,其他的司法制度才能够跟随其后实现改革,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因此,检察改革是国家司法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变革。没有检察改革,就谈不上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没有检察改革的.成功,就没有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
第二,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是检察改革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给检察机关规定的基本性质。尽管在具体的业务上,检察机关的工作分为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监督,但是,其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法律监督。没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存在,就没有检察机关的存在。而且从广义上说,自侦、批捕和起诉也都属于法律监督的范围。因此,检察改革,从实质的意义上说,就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要深化改革,完善法制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1检察改革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中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整个诉讼法律监督一样,都需要进行改革,以期建立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诉讼法律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在整个诉讼法律监督中,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最薄弱的一环,虽然在十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重新起步,特别是在最近的几年中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其薄弱状态并没有根本转变,是急需进行改革的一项检察制度。对于这项工作,广大人民群众寄予极大的期望,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保障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察机关应当在检察改革中,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改革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完善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同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抓住机遇,在检察改革中,对自己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等一系列内容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实现业务建设规范化、队伍建设正规化、装备建设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行政检察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既从属于检察改革,也从属于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范畴。因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研究,对于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和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都是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在民事行政检察的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改革。众所周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由于立法的先天不足,尤其是在监督方式上,立法仅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而且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缺少必要的规范,致使检察机关在实施行使监督的权力上,受到很多的阻碍,实施监督步履维艰,监督的效果没有达到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值,也没有完全实现法律规定这项制度的预期目的。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检察改革中,落实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上,急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体系,使法律设计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真正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
由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在整个的国家司法改革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国家的整个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同时,也应当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现存的不足和问题,也必须进行改革,没有改革,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就没有出路,就会影响司法改革的全局。在这样的形势下,在这样的认识的基础上,来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问题,就有了一个很高的立足点,就有了统揽全局的视野和胸怀。
(三)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几种设想模式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具体操作
民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内容和体系。因此,在研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问题之前,必须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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