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的复函

时间:2022-08-02 21:34:57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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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的复函

尊敬的黄丽娟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步行街建设的支持,您的《关于把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建设成12国特色街的建议》我们已经收到,市政府对把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建设成12国特色商业街相当重视,已经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步行街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目前正在征求各部门的意见,仍在修改中,我局对您的提出建议暂答复如下:

一、对于“建议一:12国园区经营该国特色的商铺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答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步行街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商务区步行街的范围和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鼓励并奖励各园区商铺面积尽可能多地经营该园区国家特色的商品与服务。对园区商铺面积40%以上经营该园区国家特色商品与服务的,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二、对于“建议二:政府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应该尽可能给足、给够,特别要注重区别对待”的答复:

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将商务区步行街建设成特色商业街,专门制定了以下21条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1、对经营园区内国家特色商品与服务商铺面积分别达到40%、50%、60%以上的各园开发商,从取得经营权之日起,第一年由市财政按经营面积的比例分别按每年80元/m2、100元/m2、120元/m2的标准进行补贴,在经营满一年后按开发商申请、市财政部门与三街一区办联合核准的程序,一个月内补贴到位,但开发商应拿出50%按经营面积比例再奖励给商铺经营业主;第二年由城区财政按经营面积的比例达到40%、50%、60%的,分别按每年40元/m2、50元/m2、60元/m2的标准进行补贴,在经营满2年后由开发商申请、城区财政部门核准的程序,一个月内补贴到位,但开发商应拿出50%按经营面积比例再奖励给商铺经营业主;第三年与第二年相同。

2、商务区步行街各园区内统一规划经营本国特色商品(包括进出口贸易)与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已有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缴入南宁市(城区)的地方税收部分(不含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满1年,由市(城区)财政按以下标准奖励给商铺经营业主。特色经营面积达到40%的,奖励3年;特色经营面积达到50%的,奖励4年;特色经营面积达到60%及以上的,奖励5年。

3、从发文之日起2年内,对引进业主到商务区步行街投资经营该园区国家特色商品与服务超过商铺总面积40%、50%、60%以上的园区开发商,市财政分别按商铺经营业主总投资额(含购买和装修商铺、设备投入等,流动资金除外)的0.5%、1.0%、1.5%一次性给予奖励。

4、从发文之日起2年内,各园区开发商以及其他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政府统一招商除外)成功引进十二国企业或个人首次到商务区步行街投资经营,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项目投资额(含购买和装修商铺、设备投入等,流动资金除外)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1%进行奖励,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按0.5%进行奖励。

5、三年内,对园区进出口总额分别超过3亿、4亿、5亿美元的各园区开发商,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奖励,但开发商必须将所获奖励的50%按进出口额比例再奖励给各商铺经营业主。

6、三年内,对以商务区步行街为总部基地、向西南各城市及其它地区(国家)辐射的十二国品牌(商品和服务)连锁机构,其经营场所在十二国园区步行街以外但统计和税收部分(不含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缴入南宁市(城区)的,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满1年后,由政府逐年给予全额奖励。

7、政府鼓励并支持十二国园区开发商共同或独立向全国各城市宣传十二国园区经营特色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商务市常二年内,对各园区在中国—东盟博览会举办前宣传十二国园区的广告宣传费,由业主申请,经市宣传部门牵头对其宣传内容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50%的补贴(先见报宣传后补贴),但市财政补贴总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按宣传推介活动的具体实施日期的前后顺序进行补贴发放,补贴总额发完即止。

8、对50%(含50%)以上面积经营该园区国家特色商品与服务的各园区开发商,在今后南宁市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

9、南宁海关应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入十二国特色步行街销售的国外产品实行“联合办公、共同查验、一站式服务”的口岸转关的通关作业模式,对入境商品的查验、检验工作同步并联进行,打造绿色通道,实现快速通关。

10、商务区步行街经营业主在办理检验检疫相关手续时,检验检疫部门要对进出口货物实行急事急办、提前介入、全天候预约、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的工作机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提前预约、提前抽样、提前安排检验检测的“三提前”服务。

11、对到商务区步行街投资和经营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优先办理企业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的审批与服务。

12、工商部门对到商务区步行街投资和经营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

13、对入驻商务区步行街的企业,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书,税务部门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其它登记材料在第一个纳税期内补齐即可。

14、对入驻商务区步行街的个体独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且定期内经营收入变动不超过纳税定额20%的企业,实行简易纳税申报,不再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15、环境保护部门对经营业主申请办理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免缴污水排污费。

16、消防部门对经营业主的装潢改造工程做到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权限以外的建筑防火审批事项,负责帮助企业呈报并与上级部门联系协调。

17、卫生监督部门对卫生监督中被评为A、B级的企业,减少监测频次,减少收取监测费用。

18、文化部门对经营业主涉及文化经营业务审批相关工作时,本着实事求是、有利经营的原则,予以核准办照。

19、教育部门对南宁市域外到商务区步行街经营的业主,申请子女就近入学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0、公安部门对经营业主需要提供治安保障服务时,驻地派出所警力确保做到接警必到,及时查处各类案件,为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

21、不得强行向商务区步行街内各经营业主拉赞助、摊派费用,不得开展向步行街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除特殊情况外,有关职能部门对步行街内企业的工作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

感谢您对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步行街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我们的答复提出建议和意见。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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