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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无子女证明格式范文模板
再婚无子女是一个可悲的事情,关于这类的证明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婚无子女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再婚无子女证明政策
在召开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棠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针对人口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的实际问题和矛盾,陕西省有望适当放宽再婚无子女家庭的生育政策,对再婚生育予以适当照顾。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棠委会会议审议。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冯月菊报告,陕西省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再婚夫妻新组合家庭中没有子女或者其中一方没有生育过的,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据了解,修订草案对再婚生育有关条款作了适当调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意见和基层的建议,参照吉林、湖北、甘肃等省(区、市)的规定,修改草案提出,对“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孩子均依法判归前婚配偶抚养,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的”这两种情况的家庭,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为了杜绝一些人为了再生育而在离婚时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条例草案规定,离婚时拒绝抚养或者有遗弃子女行为者不在照顾之列为解决目前离婚后再婚家庭的实际困难,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近日对一些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属于六类特殊情形的市民,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是记者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市人口计生委介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包含一个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研究,于近日出台补充规定,认定符合六类条件的,属《条例》规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再婚无子女证明六类特殊情形
第一类: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类: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三类: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四类:针对丧偶再婚夫妻,有两种情况,一是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二是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五类: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六类: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另据了解,今年4月,我市有5个区县推行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明年,全市将扩大服务范围,部分区县市民有望免费享受到这一服务,并与结婚证办理、婚前健康检查等工作衔接起来
2017卫计委对再婚生育规定
1、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2、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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