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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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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
(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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