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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业医试用期证明范本
执业医生的试用期是不一样的,这样的证明不乏有趣的范文。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执业医试用期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执业医试用期证明怎么写
申请级别:执业医师
申请类别:临床
试用期岗位类别:临床执业医师
试用期岗位专业:临床
试用机构登记号就是你工作的单位的登记号,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单位行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他们知道。单位隶属地方的:就例如是市级单位等,你也可以问一下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医教科。
我想请教各位帮我解决下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怎么填写啊?谢谢
1,该表格是自己填写还是用人单位填写呀?
2,该表格中“申请级别”和“申请类别”分别填写什么呀?
3,“试用期间的工作基本情况”要写啥?
1、表格应该是前面的基本信息应该是自己填写,试用期间工作情况应该是单位填,但是一般是考生填单位领导人签字盖章;
2、“申请级别”考助理就填助理医师,考执业医师就填执业医师,“申请类别”是临床就填临床、口腔就填口腔等等。
3、“试用期间的工作基本情况”就写一些表现良好操作好等等的话撒。
只要是找个挂靠的医疗机构扣章就可以了,你工作的那个私人医疗机构,如果是有正规资质的也是可以的应该。只是一个报名的单位而已,这个证明还好弄的。
不可以的,必须是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一年期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扣上公章就Ok了。实习证明是不管用的哦。医院或别的正规医疗单位有没有熟人,找个熟人帮你开也行,不是什么难事。
我是大专临床专业毕业的.,今年可以考助理执业医师了,但是我没有在任何单位干活,那些需要单位证明提交的材料很难弄,不清楚怎么办,请有经验的人来说说。
官方网站说要提交这个: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试用机构是医疗机构的需提交试用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医生试用期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院领导:
我于201x年x月x日成为我院的试用员工,目前x个月试用期已满,根据我院的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正式员工。
从开始工作的第一天起,我院宽松融洽的工作气氛、团结向上的单位文化,让我很快地适应了工作环境。在本科室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安排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别人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医院多做贡献。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的更全面。在此,我要特地感谢科室领导对我的指引和帮助。
x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我非常注意向周围的老同事学习,在工作中处处留意,多看,多思考,多学习,以较快的`速度熟悉业务情况,较好的融入到这个团队中。本篇文章来自。在工作中,勤于思考,经常与同事沟通,一边向同事学习工作思路,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参考。
在同事的帮助和领导的倾力扶持下,通过个人的努力,现在对本科室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经过x个月的试用期,我认为我能够积极、主动、熟练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并积极配合医院的要求来展开工作,与同事能够很好的配合和协调。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同志学习,团结同事,努力工作,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以期为我院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领导批准我的转正申请。
申请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2017执业医师政策节选
1、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2、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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