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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流程步骤
商品房要进行初始登记,也就是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依法进行产权登记。那么登记商品房要走哪些程序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商品房初始登记程序,希望大家喜欢。
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程序
窗口受理——楼盘维护——初审——复审——打印初始登记证明和初始登记清册——发证——归档。
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具备实测条件后先行委托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房屋实测。取得测绘成果后,持相关资料到华侨路35号二楼18号窗口-交件。经审核后,已售出的打佣南京市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未预售的,以基本单元为单位按幢打印初始登记清册。
①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证明后十日内将该证明交给购房人。
②对已预售出去的房屋,我们在初始登记证明注意事项栏里,已提醒购房人持《初始登记证明》和《南京市房屋预售合同》及相关材料,三个月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以避免购房人持合同长期不办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其物权不受法律保护。
③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要一次性办完商品房的登记领证手续,然后以现房上市销售。避免了开发企业对未售出的`房屋,长期不办理产权登记,形成市场存留大量无“户口”房屋,增加管理难度。
④根据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商品房初始登记的法律依据
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和《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来开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等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开展商品房初始登记的目的
首先,规范商品房产权登记行为。开发企业所建的商品房在变更、转让前,必需先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之后才能办理变更、转让。过去南京也一直在对商品房项目实行初始登记工作。但《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就要按《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来进一步规范。
其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后,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的产权清晰,有力地规范了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初始登记,商品房的交易都在有证的情况下进行,透明度高、安全性强。属于业主的共有公用部位也进行了初始登记,并随时可供权利人查阅,有效的保护了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分类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复式商品房是内销商品房的一种,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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