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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规范情况
幼儿园都是由校车接送小朋友上下课的,那么幼儿园对校车有哪些管理的制度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希望对你有用!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1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2
本学期我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这个工作方针,把安全放在幼儿园工作首位狠抓落实。为了进一步落实文教办对幼儿园校车安全大检查的工作,强化我园的安全工作,增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意识,确保幼儿人身安全,保证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我园针对自身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强化了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力度。我园成立了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幼儿园通过与安全分管领导、司机、跟车老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责任。对校车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幼儿园还建立了完善的校车档案,并有校车、驾驶员和跟车老师安全管理制度、幼儿日常乘车记录。
(二)幼儿园严格落实校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条件,对校车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按时参加车辆年审,加强车辆安全检查力度,认真做好每天的校车安全检查,校车日常维修、检查及定期检修要有记录,每次出车前和回园后的安全检查,做到小问题不放过,检查不合格不上路。
(三)幼儿园校车接送幼儿,教师严格执行上班制度,认真清点幼儿,注意管理好坐车幼儿的上、下、乘坐安全。如果幼儿无人接送,跟车的教师要负责到底,安全无误地将幼儿送到家。
(四)校车安全:上学期国内校车事件频频发生,一次一次的血的教训,时刻警告我们校车安全排查工作和整治工作不容迟缓,这是一根紧绷的弦,丝毫不能松懈,不可忽视校园校车的每一个安全整治排查的工作环节,我园每周定期给校车司机、教职工召开安全工作的.会议,加强跟车教师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对司机们的安全第一,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教育,校车内的安全工作,教育司机不超载,不超车,不超时、不抢道,幼儿上下车的安全教育,教育幼儿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教育幼儿在车内不能乱动,以免碰伤,教师随时在车内实施安全教育,司机必须做到定期对校车的排查和检修,时时刻刻加强跟车教师对幼儿在车内的一切安全事项和指导。
一、明确各成员职责
行政对本园校车直接实施安全管理;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对校车上所涉及的组员进行安全行车教育,做好安全教育,并随时抽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
跟车教师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幼儿安全负责,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幼儿园汇报或者报警;阻止家长上校车。
校车司机:每天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制动系统)进行自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和技术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做好校车的例行维修保养工作。随车老师:时刻开展乘坐校车安全宣传教育,劝阻不安全行为;及时化解校车内幼儿之间的矛盾。
办公室:及时收集上级对校车安全的要求,转达至车管理组长;根据需要。拟订各类校车管理制度等。
二、具体应急措施
(一)预防措施:
1、加强对师生、家长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家长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定期检查对校车灭火器、救生锤的设施配置。
3、严格要求校车相关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组长和副组长随时进行抽检。
(二)接送幼儿安全责任状
为确保幼儿入园、离园、乘车绝对安全,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责任状。
1、值班教师按时到岗看护好上班之前的每一位入园的幼儿,协助跟车教师保护幼儿上下车。
2、各班统计好当天入园人数及变动情况。
3、跟车接送幼儿教师,必须提前到岗,按时、定点(记清上车人数)接送幼儿。晚离时,各班在教室前站好队,核实人数及路线准确无误,待车停稳后,把幼儿送上车,与跟车教师交接好。
4、接送时,幼儿全部上车坐稳后,由教师关好门,再示意司机起步。
5、途中不准开车门,不准幼儿将手臂、头伸出窗外。教师在车门处就坐。
6、禁止幼儿私自外出教室或者大门,外出必须有教师看护;教育幼儿不与陌生人打交道,预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7、接送教师必须增强责任心,规范行事,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校园安全、校车安全关系着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的健康和幸福。
四、幼儿安全教育:
严格实行教师定期给幼儿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幼儿防范把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当中,安全知识最终要转化为安全行为才是教育的根本,才是最有现实意义的。我们的教师给幼儿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游戏、学习、训练、实践活动。
将安全工作作为教师师德考核的标准之一,同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到全园教工的日常工作的考核范围内,根据工作的有利,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在新学期中需要加强我的业务学习,希望在大家的配合中,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安全工作做好防范措施,加大力度,预防为主,防范于未然。让园内的孩子们在一个安全温馨的环境中开心的度过每一天。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3
今年开学以来,我校依据市、区《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我校上半年校车工作管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制度,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健全制度,是校车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近年来,我校在有关部门的关怀指导下,始终坚持制定各项校车管理制度,使我校校车的整治工作健康发展。
1、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校车管理工作是上级领导高度关注,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我校成立了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新明村副书记郭纯生同志担任;江义小学廖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的安全注册主任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协调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2、确保制度上墙、管理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确保校车安全运营的有效前提和根本保证。自专项工作整治以来,我校制定了《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考核方案》、《接送学生车辆重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
3、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在规范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年初,我校都按照区、镇对校车整治的有关精神,与校车司机、随车人员签订《校车行车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在没有按规定行使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改善校车运营环境。
在新明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在今年初重新购买一台64座的新校车,并在车内安装GPS卫星定位仪、车内监控、后车雷达,既方便了校车管理,又排除了安全隐患,使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安全系数高了。
三、排查隐患,加大整治校车违章力度。
平时要求司机做好出车前常规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修,平时严禁超载、超速,在行车途中要求学生扣好安全带。
通过一系列管理整治措施,使我校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校车驾驶员、学生、教师、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增强,校车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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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4
我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我县《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车管理实施意见》和相关校车安全工作会议要求,保证了我校学生上、下学的乘车安全,现对本学期校车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政府关于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好我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成立校安办主管校车管理工作
(三)建立相应的的学生管理组织任命小车长各小组长。
(四)组建乘车学生家长代表委员会
(五)具体安排
1、成立了学校校车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校安办”定期对学生乘车变化情况及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2、负责提供准确的学生乘车数量、乘车线路、学生分布情况(家庭住址),落实好学生乘车实名制工作。
3、学校为校车提供停车场地,指派专指教师对校车进行协管和监督,组织学生在校内上车,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了查验,做到超员校车不出校门,执行“签单制”
4、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六)学校校车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1、学校是校内学生乘车和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校安办,在负责校园安全管理的同时,具体负责学生乘车安全的教育、管理;负责校车日常运营工作中校内的协管和监督;建立校车校内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度,健全校车管理档案,做好车辆和驾驶员基本情况记录,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教育。
2、有专指教师负责管理学生上下学乘车时的秩序,组织学生在校内上车,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了查验,做到超员校车不出校门,执行“签单制”;根据本地区气候变化,在确保学生安全的前提下,配合乡镇校车管理办公室做好学校调峰串课工作。
3、全面落实和严格执行实名制工作,做好乘车学生的分配,做到定车、定人、定时、定位、定线路。
三、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中小学生安全乘车管理细则》,全面贯彻落实校车管理细则。
开学初,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认真学习《中小学生安全乘车管理细则》要求老师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1、坚持乘车安全警示制度:学校和班级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班主任坚持每日放学了前1分钟安全警示教育制度。
2、坚持交接单制度。每天早晨,学校安排一人或几人,逐个班次的乘车情况进行验收,并与司乘人员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交接单上。交接单保存一个学年度,存档备查。
3、实行学生乘车自治管理。班级里每个班次的学生要有一名小组长,负责本班级这一班次学生的管理。每个候车点要有一名小组长,负责行车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学生管理者会议,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
(二)把校车管理制度化。
1、学校建立了乘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乘车学生家长代表委员会、乘车学生分布及行车线路示意图、学生安全教育等规章制度且在主管领导办公室上墙。
2、学校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家长委员会会议、车主工作会议、班主任会议、车长会议等,并做好纪实工作。
3、学生乘车实行校长总负责、分管校级领导具体负责、德育处主抓的层层负责管理责任制。
4、将乘车安全教育纳入到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及思想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内容之中,使学生在乘车的过程中,同时也受到文明礼让、守时守信、爱护公物、团结友爱、遵守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5、领导定期跟车制度。学校领导要定期跟车考察,掌握车辆运行、学生秩序、路况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大雨大风、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有冰雪路面时,学校领导要跟车考察,及时处理各种险情,确保平安。
6、及时开展安全乘车总结活动。对在乘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纠正,对表现突出的人和事要及时表彰。每学期都要开展评选优秀小乘客、优秀小车长、红旗校车等活动,并且将红旗校车的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7、签订两个协议书。家长要与车主签订《安全乘车协议书》,学校要与每名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车安全教育协议书》,并存档。
8、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乘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档案资料在德育处单列,做到资料详实准确、管理有序,要有专人负责整理并保管。
9、制定学校乘车安全重大事故处理工作预案。
(三)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校长职责
1、校长是学校学生乘车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全面掌握学生乘车情况,做好乘车安全工作的分工。
2、对乘车安全工作及时指导、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定期组织召开各层面的乘车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会议及文件精神,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与分管校级领导、中层负责领导、班主任签订《乘车安全教育责任状》或《乘车安全教育协议书》。
5、制定学生乘车安全工作计划及学校乘车安全重大事故处理预案,总结乘车安全教育工作。
分管校级领导职责
1、具体安排落实乘车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到每日监督检查。
2、做好具体工作的部署,了解掌握本学校学生乘车的具体情况(包括乘车人数、车次、里程、时间、路线等)。
3、妥善处理乘车安全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协调好车主、学校、学生之间的关系。
4、定期向校长、学生家长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通报乘车安全工作情况。
德育处职责
1、协助校长、分管校级领导做好乘车安全工作。
2、整理校车安全工作资料。
3、处理乘车安全工作的具体事务,做好事有关乘车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
班主任职责
1、掌握本班学生乘车的基本情况。
2、对本班的乘车学生坚持经常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并坚持每日放学前1分钟安全警示教育。
3、代表学校与乘车学生签订《乘车安全教育协议书》,协助乘车学生家长与车主签订《安全乘车协议书》。
4、组织教育本班乘车学生有秩序、安全、文明乘车。
5、及时向学校汇报、向家长反馈本班学生的乘车情况。
小车长职责
1、明确本车次的乘车人数、乘车人员名单、上下车地点。负责清点上下车人数。
2、对本车次乘车学生进行管理,协调司务人员组织好学生安全上下车。
3、及时向班主任教师汇报学生的乘车情况。
4、协助车主、司乘人员处理在乘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
小组长职责
1、明确本小组成员乘车的时间、地点、人数。
2、对本小组成员进行乘车安全管理。
3、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本组出席及乘车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做好对学生和车主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开学初,召开乘车学生安全教育大会。进一步明确乘车纪律,学习安全乘车常识。全面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大会。每周召开一次小车长会议,仔细了解学生乘车情况。
(二)加强对校车主、司机及乘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每周召开一次车主人员参加的安全教育会。遇不正常天气及时召开会议,提醒车主人员时刻注意行车安全。督促车主每天出车前要对车况进行严格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运营安全。
五、优化外部环境,营造安全氛围
校车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全社会的稳定。为营造安全环境,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做好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开学初,下发了《给乘车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进一步广大家长的安全意识,要求家长密切配合学校做好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家长每日提醒子女的上下学注意乘车安全。与家长签订了《家校安全责任书》。定期召开家长座谈会,及时了解学生家长对校车运营情况的反响及要求。向家长讲清乘坐违章车辆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醒乘车学生家长与校车车主签订租车安全协议书。
(二)保持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及时把校车运营情况上报镇校车管理办公室。争取当地派出所的密切配合。定期对校车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六、本学期完成了如任务:
(一)校车工作安排及运营情况报告
1、召开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2、组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4、制定岗位责任制。
5、召开全体教师教师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6、召开乘车学生安全教育大会。明确乘车纪律,每车推选一名车管小组长。
7、召开车主及司机人员会议,明确安全职责和学校对他们提出的要求。
8、签订学校与车主安全责任书。
9、签订学校与乘车学生家长安全管理责任书。
10、向学生家长宣传昌图县校车管理有关政策。
11、工作流程:我们的要求是:校车入校内,在停车场让学生上、下车,分车不超员运营,在校大门口处由校车管人员检查。
(1)早7:30—8:00校车按时把学生送入校内。届时学校有专人负责,开校门,学生下车后司机或乘务员到校车管办公室办完离校手续再离校。
(2)晚上14:20——15:00校车在校内指定停车场分车接学生出校门。到校大门口后主动接受校车管人员的检查,确定无超员再出校门,并由司机或乘务员办好交接单,方能离开学校。
12、学校将定期召开校车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下步工作。
(二)目前校车运行情况
(1)车辆及路线:两家子中心小学需要通勤学生总数242人,现在通勤220人。现运营车辆4台,下设站点:周家5个站点;马家2个站点;三家子2个站点;鸿雁2个站点;
(2)校车运营实际情况分析:
①早晨来校:7:05——7:15,三路车将各处学生分别一车送到校门外,严重超员。
②晚上离校:14:20——14:40,在校门外停车,把学生一车拉走。
③校车来校、离校,一直停在校门外,学生上、下车后,直接开走。似乎与学校校车管理人员无关。
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我们三番五次召集车主,一再要求他们按上级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要求去做,然而,对我们的建议和要求,当面满口应允,背地自行其道。对我们的管理若无其事,不予理采,我行我素。可以说,校车管理成了我们基层安全管理最棘手的问题。
(2)诚然,校车超员是多年来存在的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由于学校权力和管理职能有限,在此只能提出建议:望政府及上级车管部门早日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只有我们得到你们的帮助,才能把校车管理工作做得更好,还学生一个平安、舒适的乘车环境。
八、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本着“积极工作、相互协调、明确责任、重在落实,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原则,全力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学校领导要亲自挂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层层明确责任。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信息渠道。在全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从自身做起,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教育融入各科教学之中去,利用校会、班队会、晨会等平台对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做好对车主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篇6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
(7)出车一律凭申请派车单,并认真如实填写。校车归队后,派车回收单及时交回后勤处(正常接送学生例外)。
(8)驾驶员应做到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凡事应实事求是,如有伪造、报假单据者,一经查出,按原单据数额给予相应的罚款,并接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10)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队长。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队长。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扩展阅读篇】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可以说幼儿园是小朋友的快乐天地,可以帮助孩子健康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集体生活。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的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其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几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内容。
伟才幼儿园的宝宝们
幼儿园以游戏为主要活动,逐步进行有组织的作业,如语言、手工、音乐等,并注重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各国对幼儿园定义中非常明确游戏是幼儿园里幼儿教育与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如英国对幼儿园解释为“用实物教学、玩具、游戏及发展幼儿智力的学校”,德文解释为“尚未进学校的游戏学校。”另外,幼儿园一年中举行的重要活动还有: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图为伟才幼儿园的宝宝户外活动。
图为青岛黑氏饭店旧址,现为市南区机关幼儿园。
起源
孩子们正在上课
欧文于1816年创办的幼儿学校,最初出现的幼儿教育机构多由一些慈善家、工业家举办,实质上不过的慈善性质的社会福利机构而已,那时的幼儿园叫“性格形成新学园”。
世界上最有影响的幼儿园是由德国的教育家福禄培尔创办的。1837年,福禄培尔在德国勃兰登堡大胆招收了一批儿童,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教育学龄前儿童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福禄培尔既不对孩子们进行单调的操练,更不体罚。孩子们经常被带到大自然中去,有时他们一起在花园或室内劳动。他注重培养孩子们的动手劳作技能和集体活动的能力。在多年的试验后,福禄培尔提出,这样的学园应该叫“幼儿园”,从此幼儿园的名称就被传播开来了。
中国最早的幼儿园思想出现在维新运动领导人康有为的《大同书》中。后来清政府颁布了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国第一个系统学制。学制规定了对2~6岁儿童进行教育的蒙养院,最早出现的是武昌模范小学蒙养院(1903年)。除了政府办的外,外国传教士和中国私人创办的幼儿园也出现了。到了1910年,中国幼儿园的学生已达152万多人。
幼儿园可爱宝宝
分类
幼儿园按照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按照对象可以分为幼儿园、残疾儿童幼儿园和特殊儿童幼儿园,按照服务可以分为双语幼儿园,音乐幼儿园,按照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可以分为大型幼儿园(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幼儿园(6个班至9个班)和小型幼儿园(5个班以下)。为了便利教养,一般按照年龄划分为小班、中班和大班,其中小班为3–4岁幼儿,每班20-25人,中班为4-5岁幼儿,每班25–30人,大班为5–6岁幼儿,每班31–35人。
课程
幼儿园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范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内容相互融合,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健康
包括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幼儿园
人际关系
包括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包括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包括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包括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组成
幼儿园用房一般包括:
幼儿园
1.儿童活动的室内部分,一般包括活动单元(活动室、卧室、卫生间(厕所、盥洗、洗浴)、贮藏及衣帽等)和全园大活动室(全园或几班共同活动室,雨雪天作室内操练、音乐舞蹈大教室)。
其中儿童的大部分活动内容在活动室进行,内容的多样性要求室内家具可以有多种组合方式,并要求所创造的建筑空间 为这种多变提供可能,最常见的是正方形和矩形,此外还有不规则形、图形等。此外卧室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儿童白天有3小时的睡眠,要求安静、不直接吹风,睡眠时不需要阳光,平时需阳光照射及通风换气。活动室与卧室可平面相结,也可上下相连。
2.医务管理用房,主要有医疗保健、病儿隔离室、晨检、管理及教师办公室、会议室。
3.后勤用房,主要有厨房、烧水和消毒、洗衣、木工等。
4.儿童活动室外部分,主要有每班活动场地、全园活动场地(大操场,对所有儿童开放,采用草地,此外有河坑、戏水池、滑梯、平衡木)和种植园等。
幼儿园设备
幼儿园设备
主要分家具和玩具两块。家具有儿童桌椅,儿童床,玩具柜,衣柜,黑板,毛巾架,口杯架等幼儿园专用设备。玩具有组合滑梯,秋千,转椅,哈哈镜,益智玩具,蒙氏教具,积木等。各种幼儿园专用设备。还有多种幼儿保护设备,主要包括幼儿地垫,幼儿护墙,幼儿操场等。
设计规划
地点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3.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4.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总平面设计要求
1.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和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2.室外活动场地必须各班设专用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班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3.宜布置有集中绿化,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在供应区应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及游戏场地、绿化等宜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护栏杆。
建筑设计要点
1.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2.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不低于2.80米,音体活动室不低于3.6米。
4.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5.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置遮阳措施。
6.各房间应满足隔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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