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2017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得好,能有效保障电业工作的安全。以下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一起来学习下吧!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一)
西北区域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截至8月底,统调口径风电场189座,装机1877.8万千瓦,光伏电站416座,装机1297.8万千瓦,新能源总装机已超过水电,占全网装机的21.46%。在整体运行平稳的情况下,但仍有部分电站多次发生电缆头爆炸、开关柜、风机起火等设备故障,对其安全运营和电网安全带来较大影响;同时,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外包领域是近年来人身事故的多发区,近3年西北区域发生的24起人身事故中,涉及外包、分包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的有15起,占总起数的62.5%。
对此,西北能源监管局突出重点问题监管,深入开展调研,查找事故深层次原因,发现随着电力市场开放,除五大发电集团外,大量地方、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发电投资和建设,同时民营企业以承包、分包、劳务等形式广泛参与电力工程、技改项目施工,但这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还存在部分人员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不熟悉、安全管理薄弱,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外包领域安全责任划分不清楚、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是导致设备故障、人身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为此,借鉴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编制《电力安全工作规定》的做法,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写了《西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着力解决地方、民营企业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不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和规章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力求通过加强宣贯和督促落实,指导、引领企业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规定》内容分14章,系统、全面地汇总了国家及行业法规对电力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涵盖了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制、制度建设、安全培训、安全例行工作、专项工作、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对企业开展安全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规定》针对性的对电力施工中分包、外包、劳务派遣、临时工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工作要求,有利于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外包领域的人身事故防范工作。
《规定》于5月组织专家编制,并经6月书面征求西北区域电力企业意见和7月西北区域电力安委会会议讨论修订后,于8月正式印发实施。下一步,西北能源监管局将开展《规定》的宣贯工作,同时将结合能源局下半年重点监管工作和专项检查,有力督促电力企业加强《规定》的贯彻与执行。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二)
(一)、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培训是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为全体员工进一步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明确各自的岗位责任,认真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2009年安全教育方面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2、组织讨论学习新《电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国家有关交通、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全体生产及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法》学习考试和《电业安全生产规程》考试。
3、对新上岗、转岗职工、临时工都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4、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员培训发证。
5、制作了以宣传贯彻“三防十要”、“五查一落实”、“四清楚、四到位”和反“六不”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宣传小册子。
6、在春季和秋收等季节开展了以保护电力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
7、开展了消防知识及规程现场培训活动,组织消防值班人员参加了省消防总队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现在公司消防值班人员均已取得省消防总队发放的值班《资格证书》。
8、为了保证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我们采取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变电站操作现场检查等地点进行现场提问,讲解规程为什么这样要求,应该怎样去做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9、针对供电所在执行新“两票”填写规定方面存在难度大、票面合格率较低的现状,组织营销系统“三种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进行专题培训,按照日常在工作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逐条分析讲解,使营销系统两票合格率明显提高。
(二)、积极开展“六个一爱心活动”实施“六大平安工程”
在去年国网公司安全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并对“爱心活动”的主题和“平安工程”的内涵作出了生动的阐述。公司在三月上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六个一爱心活动”实施“六大平安工程”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制定了《关于安全生产“六个一爱心活动”活动的实施细则》,对公司2009的工程项目一一进行了责任分解。公司总经理就做好宣传动员、抓好落实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司专题下发了文件并进行了分工。“六个一爱心活动”工作进展良好,完成了每人签定一份安全责任书、纠正他人一次违章,收集安全合理化建议10条,生产班组提前发现消除事故隐患40余次,避免事故12次,反事故演习6次。“六大平安工程”进展顺利南部电源优化工程孙村110KV输变电工程、山口220KV输变电工程(计划跨年)外其余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试运;基建扩能工程按期完成;春检预试平安工程按期完成;防汛度夏工作预案切实得力,指导性强,确保了电网在今年电网运行方式特殊情况下安全供电;节日保电和重要活动保电工作万无一失;防污度冬平安工程正在进行。
(三)、深入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缺陷消除督察工作
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工作,是对设备健康安全运行状况的一次评估,又是根据季节、负荷变化提出预防设备、线路事故和责任性障碍发生的有效措施。2009年先后开展了春季安全大检查、三夏用电安全检查、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秋季安全大检查、“安全周”活动、及消防专项治理检查等。为使上述每次检查实有成效,达到预期目的,每次检查公司都以文件形式进行组织、计划、检查、总结、落实、考核,检查组成员尽职尽责,形成了检查从头到尾的闭环管理。通过春季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赛活动、“安全周”活动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将查处不规范管理和设备线路隐患进行分析讨论,制定整改计划并逐条落实,对不能落实的积极向领导反馈,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为全年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和积极推动作用。
缺陷问题查出后,消除缺陷降低事故发生次数是一项重要工作。为了保证消缺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公司领导的部署,根据缺陷的危害程度、消除难易程度制定出消缺计划,计划完成情况每月安全分析会进行通报,对行动迟缓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格考核,对缺陷消除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2009年没有发生因缺陷消除不及时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四)、加大反习惯性违章力度,减少各类事故障碍的发生
查处习惯性违章行为需要黑脸包公,施工现场安全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护设施的到位、齐全、有效,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作业,加强对各类人员尤其是对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控制与监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质量,是摆在安全监察部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为了切实做好“反违章”工作2009年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年初提出“安全督察要走到基层,走向生产第一线,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以‘零违章’保‘零事故’‘零死亡’”。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反事故斗争,进一步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认真落实“三不伤害”的防范措施。
2、机关中层以上干部联系基层开展安全工作,使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快报能够及时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3、公司成立了“反违章”纠察大队,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带领一支纠察队,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违章纠察,现场“三措”落实情况检查和工作人员执行安全有关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调研等。
4、认真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力度。
通过努力在施工现场纠察习惯性违章行为98次,纠正违章人员200余人次,并按照公司[2006]28号文件规定进行了通报和考核。有效地保证了基建施工和操作现场的安全。
(五)、严格执行“两票”管理制度
“两票”管理是安全管理部门常抓不松的一向重要工作之一,他是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开展工作事故预想、危险点分析的基础性。在2009年上半年省公司对《县供电企业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使用管理规定》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修改,内容变动很大,按照盛市公司要求我们虽然组织了学习与考试,但新《县供电企业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使用管理规定》对“两票”无论从填写办法、格式、种类都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我们按照省市公司的要求,首先在全公司范围内分别举办了《县供电企业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前变电、线路培训班,进行集中讨论,结合提出的共性问题和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上级领导同意后,对有关填写存在的问题做了统一说明。目前执行情况良好,保证了“两票”合格率在100%。
(六)、严格验收保证安全运行
施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运行质量。安全监察部在日常安全检查和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按照“坚持原则 按照规范”和“谁验收 谁签字 谁负责”的原则,不留运行缺陷,特别对隐蔽工程的验收,除看试验报告外,还要对其接地技术参数进行现场遥测、查看施工记录等。有效地保证了新投入设备底正常运行。
(七)全面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多年来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经实验证明是非常科学的、规范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我公司在2006年开展了首次安全性评价工作,对职工是一次学习、提高、增强业务水平的学习,对设备是一次客观评价和科学分析预防事故的诊断。为了对近年来所改造的新设备、安全工器具进行一次科学评估诊断,确保安全可靠供电,公司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活动,8月份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
为扎实搞好安全性评价工作,我们首先组织站所长以上的干部学习讨论了《县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县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依据》,并对照内容和所从事的工作进行了重点答疑;其次分级传达学习,使每一名生产一线员工逐渐掌握标准,领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第三,以生产班组为单位进行自评,并制定出整改计划;第四,公司组织生产部室领导及工作骨干,组成三个专业组,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抽查和评价划分。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整改和迎接市公司专家组验收阶段。通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定会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矗
(八)、防火、防汛工作取得实效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尤其是在近几年来大型火灾频发的严重形势下,公司把消防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对消防施工单位的考察招标,本着高质量、短时间、少花钱的原则,今年公司办公大楼气体消防系统进行了一次改造,并通过专家检定,顺利通过消防部门组织验收,有效保证了公司办公大楼消防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同时及时对各变电站(供电所)、多种经营单位消防设施进行年检、换药,在消防管理方面做到不流死角。
防汛工作每年都在抓,针对汛期防汛工作,公司做到早动员,早布置,在雨季到来以前就编制了符合本地区地理环境电力设施运行条件的防汛预案,对雨季可能造成的危险点,进行了事故预想;提前备足防汛物资,安排人员昼夜值班,成立九个抢险队,对跨河段10KV线路杆基重要用户,水库汛期用电都做了准备。使今年汛期没有发生因洪水造成事故,影响供电。
二、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为确保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做以下安排: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总目标计划,并制定计划落实的保证措施。
(2)、加大反习惯性违章纠察力度,严格考核,规范工作行为和作业现场作业程序。
(3)、结合十八项反措,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两措”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4)、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管理全方位、全时制、全员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严管重罚。
(5)、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使各项工作,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6)、做好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和全年消防、汛期的具体工作,做好所查缺陷的整改和总结考核工作。
(7)、加强交通管理,杜绝各种交通事故的发生。
(8)、制定出新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9)、继续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标准,改善工作思路。
20XX年是公司团结向上,我们将面临新的机遇,迎接新的挑战,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团结一致,振奋精神,从源头开始,从每一个工作环节抓起,消除每一个缺陷,落实每一项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实施、检查、总结、考核”六同时的要求,有开创性的开展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奋斗。
新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纳入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章 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市安委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按照规定组织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和煤矿等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八)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四)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内河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燃气等公用事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及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二)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审工作;
(三)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渔港、渔船及农业机械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防静电)减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
(三)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防雷(防静电)等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加强中小学校危房的整治与管理,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以及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组织做好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设施、旅游景点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擅自开采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审批和年检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经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矿山,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市电力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用电安全管理。对无证生产经营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部门(电力公司、所、站)以及其它供电单位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
第二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发放工作。在核发易燃、易爆、剧毒介质、化学危险品、矿山等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体营业执照前,必须审查是否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手续。发现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款。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影响安全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由企业负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努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将企业安全生产列入董事会(总经理、厂长、矿长办公会)讨论的重要议题,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企业的主管经营人(总经理、厂长、矿长等)必须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企业必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加强对危险源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监控管理,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作业环境。
第四章 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及时组织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排除,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有管理责任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三十四条 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由所属单位、所在部门和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安全事故隐患,解决排除有困难时,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协调解决。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确认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属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确认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加强对各类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定监控方案,落实监控措施,按国家有关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监控管理,并制定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应急处理预案
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的“三定”整改原则,并对治理进展情况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专人跟踪督办和专题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关闭本地区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它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并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保护报告或者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公共设施、资源枯竭的矿山、特困企业以及破产企业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八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三十九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它法律责任的意见。
除国家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外,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批复结案(市直部门、中央、省驻池及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批复结案);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批复结案。
第四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在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中做出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所在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连续二年被评为先进的,给予其正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推荐、评选、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单位和个人在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2、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3、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
4、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5、阻挠、干涉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6、其他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或构成玩忽职守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机构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决定》有关条款处理。
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上述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暂行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部门或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累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在任期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规定》、《决定》和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或者经审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投产的;
(二)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运,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的;
(四)企业尘毒危害岗位未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尘毒工作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特种行业的制造、安装、使用、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资格认可,未经检验、验收或者检验、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企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独立上岗作业的;
(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九)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职工伤亡事故的;
(十)企业未按时整改事故隐患,危险源未做好监控的。
第四十九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暂行规定,对安全事故的防范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事故、煤矿和其它矿山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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