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时间:2024-11-14 13:25:04 美云 学校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精选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精选10篇)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1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方位,全过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教育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联动、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并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应当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条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定期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学校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应当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预案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学校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救护,并根据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是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学校紧急状态预案制度。学校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灾、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级发布紧急状态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紧急状态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迅速有效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校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应当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和附属设施(围墙、厕所等)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

  严禁教师学生在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各类电器和充电器;坚决杜绝使用明火用电器(电炉子、节能炉等)取暖、造炊。

  第十七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完好,教育教学场所应当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 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 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

  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用具、活动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的;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四)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五)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3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强化广大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意识,明确每一个人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全体师生员公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依照相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一、任课教师

  1、教师要以人为本,依法施教,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不准私自赶走学生或将学生赶出教室。

  2、不准按成绩编排座位。

  3、不准体罚、挖苦、侮辱学生。

  4、不准因学生犯错误而迁怒家长。

  5、不准强迫学生做力不能及的事。

  凡违反上述五条规定者,由此引发的一切意外,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二、体育安全

  1、体育教师要及时检查体育设施和场地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组织各种体育比赛,事先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凡不进行安全教育者,如发生意外,由组织者承担责任。

  3、不准强迫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大型活动要认真组织疏导。严防拥挤、追逐打闹,如发生意外,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寝楼安全管理

  1、学生租房居住必须签定协议书,家长、学生、班主任三方签字,政教处盖章备案,私自外宿,后果自负。

  2、班主任查寝,必须按规定到指定房间认真检查,如实登记。如因漏查漏报而引发意外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3、学生寝楼实行晚间值班制度,寝管员不脱岗、离岗,加强巡查和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4、维持就寝秩序,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5、及时发现并制止寝室内的各种违纪现象,诸如吸烟、饮酒、打架、凶器带入寝室、私拉乱扯电线等。

  6、严防学生夜间以非正常方式逃离寝室。学生离开寝楼而寝管人员没有发现,由此引发的`意外,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7、如有学生突发疾病,要及时安排就诊,并迅速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与家长取得联系。

  四、门卫管理

  1、认真落实来客、来访登记制度。如有外来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而无登记者,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2、严禁学生无假条外出。如发现无假条外出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班人负责。

  五、学生安全管理

  1、学生在校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不准擅自离校。有事请假需家长到校,经班主任签字、政教处批准方可离校。

  2、将各种凶器带入校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实用者一律勒令退学。

  3、学生入校、离校必须走学校大门,不准私自跳铁栅栏及周围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违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4、上下楼梯,出入校门必须先后有序,严禁蓄意拥挤,高声喧哗,故意制造事端。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体育课中听从教师指挥,不准私自到其它场地或设施内进行其它活动,有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疾病(如心脏病等)的学生,不准参加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

  6、学生不得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得在栏杆边、窗户边打闹玩耍;不得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得在栏杆及窗户上探头向下吐口水或做危险的事情;不得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不得把书籍或物品放在窗户外附属设施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大型劳动、卫生扫除过程中,注意安全,不允许学生站在窗台上擦玻璃,确有擦玻璃的需要,将门窗插死之后,只擦里面,不擦外面,否则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8、严禁在校园内外打架斗殴,更不允许勾引校外人员入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9、各班放学后应将电灯、门窗关好,不允许在班级使用教学以外的电器,不允许私自拆御、安装开关、灯管等电器。

  10、故意破坏防火设施及其它公物的,一律勒令退学。

  11、在做实验时,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私自带进实验室,更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毒的实验药品带出实验室。

  12、大型活动、集会、观看电影,进出教学楼、进退会场必须听从学校统一指挥。

  13、注意交通安全。学生离校,要结伴而行,不单独行动,不乘坐摩的、机动三轮车。否则,后果自负。

  14、不准将火种带入寝室。违者,除给予记过处分外,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负责。

  15、不在校门外购买小滩食品,以确保饮食安全,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16、其它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如与本条例有冲突之处,以本条例为准。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管理,是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对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人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 班级教育是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必须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教师要以安全工作为第一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条例,不得有与之精神相违背的言行,不得做条例明令禁止的事情,违者将依据安全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安全工作管理实行能级管理、层层负责,以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范围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划分为课堂安全工作、德育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班级管理安全工作、演出安全工作和办公室安全工作七部分。其中实验室安全工作和体育活动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安全工作;班级管理、活动及演出、生活管理等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和德育两大部分安全工作。

  第八条 教学安全工作范围包括:室内教学活动安全、室外教学活动安全、实验室教学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和办公区活动安全等五大方面。

  第九条 德育安全工作包括:生活管理、班级管理、活动演出等方面。

  第十条 办公区安全工作范围包括:教师办公室、年级活动室、行政办公室、课外活动辅导室、其它教育教学用房。其安全工作由各室组长(牵头人)负责。

  第三章 教学安全

  第十一条 在教学活动区,任何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不安全行为,排除因行为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对于视若不见、漠不关心的态度和行为,将视其后果的严重性而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教学区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任何堵塞。

  第十三条 必须定期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确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 必须定期检查教学区各电路开关、电灯、电扇、饮水机、广播等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若检查发现上述现象,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后勤部马上解决。

  第十五条 必须不定期检查学生或教师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教学区,实验室的化学药品存放是否符合实验室安全细则,坚决杜绝任何实验用化学药品流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教学安全负责人负有对教师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强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并和下属教师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七条 不定期检查各教学用具的安全性,防止因脱落、折损、磨尖等而给学生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定期检查教学区卫生间的清洁卫生,避免因堵塞积水、污物等造成的湿滑而给学生带来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德育安全

  第十九条 在德育活动范围内任何(生活)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的不安全行为,排除因行为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必须保证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任何堵塞。不得在宿舍通道堆放杂物,或拉绳晾竿。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确保质量。

  第二十二条 必须定期检查生活区各电路开关、电灯、空调、饮水机、广播、磁卡电话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若有发现,必须立即通知学校后勤部派专人维修,禁止擅自修理。

  第二十三条 不定期检查学生澡堂、盥洗室和卫生间各项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澡堂衣柜、宿舍衣橱是否牢固,有无倾斜、松动。检查地面有无经常性积水,有无香皂、洗发露等致滑物品散落地面。检查通风口是否完好畅通。检查澡堂内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室内床铺、开关、墙角、地板、衣橱、门缝有无虫蛀、黄蜂等、昆虫等情况,一有发现当即通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灭杀处理,避免造成因虫蛀而发生危险或伤人事件。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若有家长在学生公寓吸烟,生活教师应当即制止,以免产生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必须不定期检查宿舍护窗、栏杆的安全牢固性,禁止学生在阳台上逗留、攀越,坚决禁止学生翻越天桥栏杆。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副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共同协作,做好学生食堂安全工作。每天学生用餐前,提前做好充分准备,考虑要细致周到,避免学生烫伤、摔伤、撞伤和打架斗殴等伤害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在每堂课前检查仪器设备、玻璃器皿、实验药品等的安全性能。检查设备是否破损、断裂、松动、漏电,检查盛放药品的器皿是否缺口、龟裂,是否有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按科学步骤实施操作过程。严禁违反科学顺序随意操作具有危险性的'实验。

  第三十条 应建立和完善实验室检查制度,防止设备、器皿和化学药品的流失,以致产生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检查消防喷水龙头是否完好通畅。

  第三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实验平台、水管、水池是否破损、堵塞,照明电灯是否明亮,有无损坏、松动、漏电。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操作人员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确保能够顺利实施。

  第六章 班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副班主任教师应积极主动配合好各安全负责人的工作,监管好学生在学习、生活各方面达到安全、健康。

  第三十五条 所有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应规范小学生的日常行为,逐步养成良好习惯,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培养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应经常性检查教室内的桌椅有无破损、钉刺,地面有无脱落的螺丝钉、图钉或其他尖锐物品。

  第三十八条 应经常性仔细观察教室内吊扇有无松动、不正常摇晃、断裂、失灵、难于控制等危险迹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吊扇,并报告教学安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经常性检查饮水机有无漏电、倾斜,开关有无失灵等现象。低段学生可以少用或不用热水源,以免烫伤。高段学生应加强管理,规范行为,避免因拥挤、打闹而造成意外伤害。

  第四十条 禁止学生在教室、走廊、楼梯、卫生间、宿舍等场合进行追逐游戏,教育学生在使用完铅笔、钢笔、小刀、三角尺、圆规、毛笔、学具等具有尖锐性学习用具之后,应及时放好,禁止利用学习用具进行打闹嬉戏。

  第四十一条 禁止学生攀爬任何墙壁、栏杆、护窗、吊绳、树木或其它规定的建筑物。

  第四十二条 应不定期检查学生活动区域的电路开关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严禁老师或学生擅自修理。

  第四十三条 应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给学生讲解应急措施和路线。

  第七章 体育安全

  第四十四条 应建立体育课堂、课外活动、特长活动、运动训练等的教学常规,并严格执行,让学生形成良好习惯。

  第四十五条 体育课上学生不得佩带钥匙、项链、小刀、铅笔等硬性物品;不得穿皮鞋、拖鞋、凉鞋进入体育课堂。着装应适合于体育活动,不必戴红领巾进行体育运动。

  第四十六条 应经常性检查体育器材、场地、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能达到活动安全的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固定器材与设备,应挂牌明示,停止使用。同时上报教学安全负责人,并和学校后勤部联系派专人维修。

  第四十七条 严格实行课堂请假制度,请病假须出示校医室及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出示班主任证明。见习学生须到场见习,因病回宿舍须由生活老师照管。任何人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保证执行。

  第八章 演出安全

  第四十九条 演出前应仔细检查演出场地的地面是否牢固、平整、清洁,有无散落的图钉、大头针、别针、铁钉或其他尖锐物品;演员座位是否有无断裂、硬物突起或其它容易致伤的情况。

  第五十条 外出展演应提前了解周围环境,排除安全隐患。提前设计好活动路线,主动询问交通工具准备情况。

  第五十一条 十人以上外出展演至少应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跟随,并且须多次清点人数,保障安全。

  第五十二条 不定期检查化妆品的有效性和保质期。对于变质或对皮肤产生强烈刺激的化妆品应禁止使用;注意检查演出服装、道具保管室的通风情况,发生霉变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应制订演出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给学生讲解应急措施和路线。

  第九章 办公区安全

  第五十四条 应经常性检查办公室的各种电路开关、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能、保障办公区安全用电。

  第五十五条 严格遵守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进行危险性操作,严禁使用电炉等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项安全细则的制订须以《安全工作条例》为准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O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5

  一、领导和管理

  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常处置办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xx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章安全排查制度

  第八条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十一条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楼梯走道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三条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五章学生离返校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六条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xx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7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下来,决定与学校教师签订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学校建立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3、正职校长定期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学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5、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6、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7、学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和消防设施工作。

  二、考核期及考核程序

  1、考核期为20xx年9月10日至20xx年7月1日。

  2、学校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3、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三、奖罚

  考核期间,学校做到责任书要求的,考核为优秀。如达不到责任书要求的,在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进的资格。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8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进食堂硬件条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对食堂进行量化分级管理,确保我县学校食堂能够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饮食服务,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二、组织保障

  由教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抽调专门人员成立阳信县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制定统一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及食品卫生量化评分细则。

  3、对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及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量化分级等级标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按规定整改。

  4、对问题较多、限期整改不到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

  20xx年9月16—9月30日,对全县学校食堂进行调研分析,向教体局党委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依据专题调研的情况制定学校食堂卫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量化分级评分细则。

  2、组织实施阶段

  (1)10月8日—11月25日,下发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细则。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深入研究标准细则,并对照标准启动学校食堂改造升级工程,规范食堂管理。督导室安全办指导各学校作好自查自评。各学校11月底前提交自评报告及量化评分表。

  (2)11月26日—12月25日,组织人员对各学校食堂进行初评督查并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存在问题学校依据实施方案及评分细则进行整改,改进食堂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20xx年上半年,通过自评确认整改到位的学校向督导室安全办提出书面申请,督导室安全办组织复评验收。复评验收合格的授予量化分级等级标牌,实行分级管理。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9

  根据东光县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镇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围绕“强化安全教育管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工作主题,坚持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核心,以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考核范围

  全镇各小学、幼儿园。

  三、考核指标分类

  根据学校安全、综治工作管理目标责任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中心校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附后)。考核指标分为:

  1、学校安全常规工作指标

  2、学校重大非责任事故控制指标

  3、学校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指标

  四、考核依据

  1、中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记录材料、日常巡查督查记录及专项督查记录等。

  2、教育局安全股、督查股提供的通报等材料。

  3、学校的台帐资料、工作记录及师生访谈。

  五、考核原则

  1、学校自评和中心校专项考核相结合,以日常巡查督查、专项督查为主,参照有关量化测评结果。

  2、安全教育管理指标和重大非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实行减分制,每项考核减分合计超出该项标准分的,在考核总分中扣除。

  六、考核程序

  本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考核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7月31日、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每年的1、7月份,由中心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全镇各小学、幼儿园的考核工作以、自评和检查三种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撰写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建设、机构队伍、经费投入、工作开展、隐患整改、师生非正常死亡情况、制度及责任追究等内容,既要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又要深刻分析存在问题,做到内容详实,条理清晰。

  2、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全镇各小学、幼儿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认真客观的自评。在考核期满(半年度及年终)时,自评得分情况和总结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0日前报中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组织检查。在各小学、幼儿园总结、自评的基础上,中心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全镇各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比。

  七、考核说明

  (一)学校安全常规工作指标说明

  1、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制订学校安全工作年度,于年初上交中心校,将安全工作列为学校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为第一责任人,有分管领导和安全员,分工明确,并根据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专题会议,有专用会议记录本,有与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按规定建立安全工作常规检查制度,每两周检查一次,检查有记录、有检查人员签名。

  2、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学校各部门和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学校与教师、保安及学生接送车车主(驾驶员)、小卖店和食堂托管业主、等签订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学校制订并不断完善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责任追究、校舍安全、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内部保卫、门卫管理、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考试安全、课堂、课外活动、实习活动、集会及大型活动、危险化学药品管理、用水、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有2个特色性学校安全工作制度。

  4、建立完善应急体系。学校制订和完善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交通事故、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食品卫生事故、停水停电、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应急预案,而且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根据学校特点每学期组织1-2次专题预案演练,有图片、文字、视频等形式的台帐资料。建立预警机制,学校及时向师生和家长发布防火、防汛、防震、防冻、防溺水、防流行病等预警,防患于未然。

  5、加强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做到计划、课时、教材、人员“四落实”;安全教育的内容全面。能有计划地开展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敲诈、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并建有相关台账资料;学校聘有法制,每年开展两次以上师生安全法制教育活动,有专题教育稿、活动图片或会标;注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有固定安全宣传栏、警示语、关键部位提示语及示意图,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有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记录本,记录详细;加强对保卫干部、保安、门卫、班主任等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有培训记录。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发放一份告家长书,督促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

  6、严格安全事故报处制度。制定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性安全事故,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校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报送后续情况;学校主要领导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处理事故。

  7、强化安全综治日常监管。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严格管理学生。做好教育教学、实验、社会实践、学生外出、体育锻炼和课间等各项活动安全预防和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学生集体活动管理,严格执行报批制度,严禁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野餐;严禁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火灾扑救。严禁学生带管制刀具、明火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严防学生打架斗殴等暴力事件发生。

  (3)重视校舍安全。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不使用危旧校舍,各类在建工程或未交付使用工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闲置资产采取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学校的教学器材、操场、通道、池塘等有安全保障。装饰物、悬挂物安全可靠。学校能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人群集中场所有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并设置疏散标志、配有应急灯。

  (4)学生交通安全有序。校门口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学生接送车管理规范,学生上下学及上下车秩序良好,上学、放学时段有学校教师在校门口维持秩序。

  (5)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按规定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和群防工作。教学楼、宿舍楼等安全通道在相应位置张贴疏散示意图,夜间通道不上锁;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

  (6)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餐厅的管理力度,严防食物中毒。落实饮用水管理制度,有具体的监管措施。

  (7)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相关安全规定和学生在校是否违反规定及身心健康状况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师生定期体检,学生健康档案管理规范,体质、心理等特异学生管理到位,有相应记录。

  (8)严格门卫值班制度,保安人员、门卫符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问询登记制度和学生请假制度,学校值日制度、节假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到位。

  (9)学校按规定配置医务室及医务人员;落实校方责任险,鼓励和动员学生参加政府的学生保险,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风险。

  (10)使用《安全日志》等手册,学校安全工作台帐有专人负责,资料齐全、规范。

  8、认真及时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认真、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学校安全专项督查、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认真做好安全信息工作,及时上交月报表等各种材料,对安全动态反应迅速,通讯联络通畅。

  9、落实安全综治经费保障。学校落实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保器械、安保服装、消防器材、重点要害部位安装的“三铁”(铁门、铁窗、铁柜)、科技设备以及体育设施、教具、玩具等安全设施配置、维修所必要的经费投入。安全工作列入教职工年度考核,与教职工评优评先、职务晋升挂钩。

  10、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制度。经常开展学校周边安全整治工作,确保学校周边50米内无商业摊点、流动商贩,200米以内无网吧、经营性娱乐场所,对邪教涉嫌人员有帮教和管控措施。

  (二)重大事故控制指标说明

  1、严格控制校内外学生非正常死亡率。学校非责任事故中,发生溺水、交通安全等事故死亡1人扣1分,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第(二)项指标不得分。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统计时,对正常死亡(如患病住院后死亡、因病猝死等)及自然灾害死亡的人数不予计算,但发生死亡事故时仍必须及时上报,待有关部门确认为正常死亡或自然灾害死亡后,不予以统计。未及时上报者,一概视为迟报和瞒报。

  2、校内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不良书刊、污秽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流通,教师、学生有赌博、吸毒等事件发生,经执法部门查实每起扣1分。

  3、校内发生爆炸、火灾、偷盗案件,经执法部门确认损失个人2000元以下或集体10000元以下的每起扣1分;个人2000元以上或集体10000元以上的每起扣2分,每增加1000元加扣1分。

  4、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被群众投诉并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核实的,每起扣2分。

  5、因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聚集性暴发而导致班级停课,每停课一个班级扣0.5分。

  6、一次食物中毒或化学品中毒5—10人者扣2分,11人—20人扣5分,21人—30人扣20分。

  7、校内发生以下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每起扣2分,每增加一例加扣0.1分。

  ⑴一周内同一班级10例腮腺炎、水痘、猩红热、麻疹、风疹;

  ⑵一周内同一班级5例甲肝、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肝炎、肺结核等;

  ⑶一周内同一班级2例鼠疫、霍乱;

  ⑷其他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酌情扣分。

  8、学生接送车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每次扣5分,不接送学生运行过程中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分;其他重大非责任事故发生的酌情扣分。

  (三)重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指标说明

  1、学校内发生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校外人员到校敲诈师生,抢劫现金或其他等违法犯罪活动;校外人员不法分子到校实施猥亵等犯罪活动;精神病人、思想偏执的人在校内制造恐怖事件,如持刀伤人、爆炸、纵火等暴力事件;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劫持人质,制造爆炸、开枪、纵火等暴力事件。

  2、校内学生跳楼、其他自伤自残致死或造成重大后果;因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或其他学校原因造成学生自杀和严重自残行为。

  3、学校教职工、学生发生赌博等违法犯罪被刑事处分,;学生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造成学生伤残或死亡;教师侮辱、体罚学生致伤、致残、致死,造成不良影响,以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4、学校教职工、学生参加邪教组织及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以司法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5、因学校的责任而出现教职工、学生上访,或罢课及非法游行、集会事件。

  6、学校发生教职工、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火灾、溺水等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学校责任事故,发生食物中毒或饮用水污染导致死亡1人或发病30人以上的责任事故,以执法部门为准。

  八、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考核实际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考核实际得分在80分至89分的为合格,考核实际得分在7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79—70分的为重点管理单位,70分以下的予以“一票否决”)。

  考核结果将在全镇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学校将作为县、镇学校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九、本“办法”于20xx年1月起施行。

  附:连镇镇中心校安全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10

  (1)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学安全工作,有效地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2)各校领导和全体教师都应对教育事业、对少年儿童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学校各类事故的发生。

  (3)各校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完善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为“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各校要结合实际,采取报告会、讲座、展览等各种形式,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5)要经常对校舍进行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作处理。

  (6)做好防火工作,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玩火,消灭火灾隐患。

  (7)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严禁变质伙劣食品进入食堂,整治校园周边的饮食摊点,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8)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严格控制小学生骑自行车。

  (9)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事先要对场地、器械进行检查,防止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每年的暑期要做好游泳池的维修与安全排查工作。

  (10)组织学生劳动,强调劳动纪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11)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坚持就近、徒步原则。组织全校性大的'校外集体活动,各完小应由中心校校长批准。

  (12)严禁组织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它商业性广告宣传等活动。

  (13)严格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上级报告,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14)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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