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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是学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1.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院级各类统计资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上报;上级单位下发至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条线上的报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上报。
2.学院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各专、兼职统计员必须按时、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
3.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本部门统计任务。
第四条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完成统计任务。
1.各专、兼职统计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专、兼职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专、兼职统计员进行打击报复。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学院办公室收集的院级统计资料,各部门专、兼职统计员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核、盖章后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院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学院办公室有关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签字后交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出。
3.凡属保密的各类统计资料,有关人员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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