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局各工商所:
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登记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报表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企业登记统计工作需要,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工作各项制度,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有关统计规定,实事求是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一)统计报表种类及上报单位
1、由各县(市、区)工商局上报的统计报表种类:
(1)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月报表
(2)内资报表(企登1表、企登2表、企登3表、改制报表)
(3)外资报表(外企7表)
(4)私营报表(私企1表)
(5)个体报表(个体1表)
(6)专项报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发展、歇业情况表
(8)临时报表(根据市局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要求临时上报有关登记数据)
2、由市局各工商所上报的统计报表种类:
(1)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月报表
(2)私营报表(私企1表)
(3)个体报表(个体1表)
(4)专项报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发展、歇业情况表
(6)临时报表
(二)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统计时间范围和报送要求
1、每年1月、2月、4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应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月报表,报送时间为当月27日前。
2、每年的第一、三季度应编制统计季报,包括企登2表、企登3表、改制报表、私企1表、个体1表。一季度报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3月25日,报送时间为3月27日前;三季度报统计时间范围为6月26日至9月25日,报送时间为9月27日前。
3、每年的年中和年末应编制统计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企登2表、企登3表、改制报表、私企1表、个体1表)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6月25日,报送时间为6月27日前;年报(企登1表、企登2表、企登3表、改制报表、外企7表、私企1表、个体1表)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12月26日至本年12月25日,报送时间为12月27日前。
4、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5月底,报送时间为6月1日前;年报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底,报送时间为12月1日前。
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新发展、歇业情况表为手工报表。每月、一季、三季、半年、年报都要上报,报送时间分别同上所述。
6、一季、三季、半年和年报中的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个体1表)的上报依据统一以准入系统实有登记数据为准,临时经营户数不列入期末实有数和本期开业数中统计,在该表补充资料中的“临时经营户”栏单独统计。
(三)统计分析上报时间和要求
企业统计人员需撰写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分为半年度统计分析和年度统计分析。各县(市、区)局统计分析内容包括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大部分,市局各工商所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两部分。半年度统计分析报送时间为7月1日前,年度统计分析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日前。统计分析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及时报送市局。分析要求数据准确、观点鲜明、内容丰富、图文并茂,依据报表的数据,结合宏观形势和当地社会经济实际进行透彻分析和综合评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
(四)报送方式
内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电子数据报表和统计分析先以电子邮件形式通过市局域网报送,报送时间按上述规定。书面统计报表(由填报人、审核人签字、单位盖章),统计分析的正式文件,均于电子邮件上报时间后3日内上报市局。
二、考核评分规定
考核评分内容包括登记数据库建设、常规报表、专项报表、临时报表和统计分析五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
(一)企业登记数据库准确、完整、规范,满分20分。企业登记数据库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做到录入数据完整、准确、符合规范要求。数据缺失、错误或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二)常规报表满分40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应按时上报,确保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数据遗漏、错误的,每次扣3分;与上期报表存在较大逻辑性问题的,每次扣3分;未按时上报书式报表的,每次扣2分。
(三)专项报表满分10分。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5分;数据遗漏、错误的,每次扣3分;与上期报表存在较大逻辑性问题的,每次扣3分。
(四)临时报表满分5分。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3分;数据遗漏、错误的',每次扣2分。
(五)统计分析满分25分。未按时上报的,每次扣10分;分析内容空泛,缺乏深度和广度,不具有参考价值的,每次扣5分。
三、几点要求
(一)按照省局下发的《浙江省企业登记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要求,各级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抓实抓好,严格把好报表质量关。报表的各项指标均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2003)》解释的口径统一执行。
(二)设置企业登记统计专项岗位,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登记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统计工作人员的登记业务和统计业务培训。
(三)市局企业注册处对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局各工商所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优秀统计分析报告在市局政务网公示。评选出的优秀统计工作人员年终由市局统一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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