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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8条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全国人大批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劳动保护制度建设的重大事件。劳动合同法48条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劳动合同法48条资料,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48条
发表于 - 2008/03/18 : 11:48:50 楼 主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8条是不是意味着之前对3期女员工不继续雇佣的赔偿计算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
曾经有不少先例判决公司赔偿3期员工3期内工资。从道理上来讲,这种处理方式没有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职工因无需上班而获得的收益没有在损害中扣除。是仲裁委,法院偷懒的办法。劳动合同法48条应该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制定的。
本条的意义对于通过派遣用工的单位特别重大。因为如果直接用工,单位清算,注销等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对于3期员工的处理负担并不重。可一旦通过派遣,用工单位的清算、注销则无法享受这一待遇。
按照通常的.字面解释,用工单位清算、注销导致岗位不存在,应属于48条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适用87条进行赔偿。该规定是比较明确实际操作性较强,但是由于金额可能远远小于3期工资总和,并且实际的判例还很少见,所以现在很难获得员工的理解。甚至不少劳动部门的公务员都根本不知道本条的规定。
最后,关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并用,有观点认为支付赔偿金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观点则认为应该并用。我的观点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必须要有46条的规定情形,否则单位不必支付。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对于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祥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主要是介绍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详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浅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八条
案情回放:A先生在B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月薪三万元,工作一年三个月后公司以经营战略方向改变为由单方解除其与A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仅提前5天通知A先生。A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B公司答辩称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看到这里,读者心里肯定奇怪:这公司是怎么啦?且不说名义上加重自己的过错还要支付A先生经济赔偿金3个月工资那就是9万元!公司傻吗,公司当然不傻,而且算盘打得还很精: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4000余元,那用人单位只要支付12000余元就好了,所以在劳动者薪水比较高的情况下出现了很奇怪的结果: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反而大于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当然竭力主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了。
那么本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吗?答案是NO。本案用人单位以经营战略方向转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对此无异议,应视为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案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A先生,那就应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有人会说,本案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3个月经济赔偿金。根据笔者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八条是有冲突的.,但既然第四十条已经规定了代通知金条款,那么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就应适用第四十条。根据错则相当原则,第四十八条应适用于单位有过错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又使得高薪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因此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时候要撤掉目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明确第四十八条的“违法解除”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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