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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收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条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订立条款空白或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一方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签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劳动者一方由劳动者本人签名。
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
第八条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九条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条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姓 名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签名
签收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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