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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分析
问:劳动者是否有权自由辞职?
法条解读:劳动者有权自由辞职,不必支付违约金
典型案例:林清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2002年初,林清和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合同。但是,在与海外客户沟通中,林清一直找不到感觉,他计划自己开一家小店,能自在地生活。终于,林某在2003年10月,向公司老板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老板却说:“对不起,你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所以我不批准你的辞职。或者,你要向公司支付一笔违约金,我才放你走。”林清问,老板的意见合法吗?
律师解读:根据旧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含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因此,劳动合同中普遍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违约责任。1999年颁布的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还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中的“可以”,意味着“有权”;而且,《劳动合同法》在删除了《劳动法》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的同时,还明确规定,除了针对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本案如果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后,林清就没必要支付违约金而可以自由辞职。
问:“见习生”能随意解雇吗?
法条解读: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2006年7月毕业后,徐青找到了一家私人企业的工作。刚刚进公司,徐青就被告知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人事部的负责人告诉徐青,只有试用期干得好,才能留在公司,否则还是可能被公司解雇。徐青不禁提出一个提问:试用期制度合法吗?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雇我吗?
律师解读:在试用期制度上,《劳动合同法》和旧的 《劳动法》有一些不同,主要有这些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四、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不存在任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其他过错和第40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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