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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我以前是在别的公司干的好好的,于2月14号由一个刚成立的销售公司经理聘请(口头)到他公司任会计工作于4月29日突然让我交接并解聘我理由是:"好多原因"。在这期间我全心全意为公司,刚成立的公司是有很多事要做例:注册基本帐户、办一般纳税人等再难办的事我都疏通关系办妥、作帐税务报表等都做得好好的,我没犯任何错误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就算公司效益不太好要找代理会计也不能这样吧?我真是生气。我就想问一下: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是不是应该配上我什么?问题二:公司没跟我鉴定劳动合同,不过跟劳动局已备案是我的名字:从3月1日缴五项保险并(至今欠费)公司答应给我交到5月份,公司说:这样已经自然形成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对吗? 请教我该怎么做?问题补充:
公因为我当时填的一式三份合同是让公司签公司一直没有签,现在3份都在我个人这公司根本没有,我认为虽然公司给我交了五项保险但是跟我之间没签合同我要求陪我双倍的工资应该合理吧?我起诉 仲裁能赢吗、请有关专家指点谢谢
最佳答案 公司说:这样已经自然形成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
基本上是没错,因为你和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合同,只要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存在,有证明(比如公司里的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等很多),那么有没有合同都是一样的。
反过来说,如果到时劳动行政部门查出来公司没有跟你签合同,但你和公司已经形式实际上的劳动关系,那根据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司就得一直付给你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就是无固定期的合同了。
所以你不用担心到了劳动行政部门仲裁的时候会输的。
如果公司没和你签书面合同,你是可以要求赔偿你双倍工资的,这个在劳动合同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的。
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这个你也是在有理的一方,所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一定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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