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薪资
平时只发“生活费”,到年底再算总账;能拿多少报酬让人“雾里看花”;工资单上看不出加班天数——
按理说,以“付小费”的形式,把社保费发给员工,是虚假提高薪酬、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违规行为。然而,有关部门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却发现个别企业的员工工资发放单上竟然出现了“社保补贴”一栏。执法小组当即开具了整改通知书。参加检查的市总工会公职律师认为,杜绝欠薪,首先要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劳动合同上的“模糊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但是,一些企业却喜欢“灵活掌握”,玩“模糊概念”。
在海曙区一家餐饮企业,执法人员翻开一本本劳动合同,虽然上面都有员工、企业负责人的签字,但在员工最关心的劳动报酬这一栏,却十分模糊:试用期满,按不低于所在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人士当即指出,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经协商后,必须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条款是不符合规定的。
只发“生活费”隐患多多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但部分企业偏偏不这样做,平时只发“生活费”,到年底再算总账,岂不知这会留下不少隐患。
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近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家地处偏僻的`电子企业招收了近200名外来员工,老板以周边无银行、员工随身携带现金不方便为由,每月向员工发放500元的生活费,并且信誓旦旦地作出承诺:“我先替你们保管着,你们回家过年时就把工资领回去。”员工们以为这是老板的一片好意,所以也没怎么在意。没想到,不久前老板因赌博欠下大笔赌债后逃逸,近200名员工被拖欠工资100多万元。幸而当地政府迅速启动了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先为员工垫付了部分工资。
据了解,像这样平时只发“生活费”,到年底再结清工资的做法在部分企业尤其是在一些建筑工地中还是存在的。
工资清单“缺胳膊少腿”
根据规定,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明确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然而,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的工资清单上却是“缺胳膊少腿”,表上只有基本工资、扣款项目、加班工资等寥寥几项,至于员工的出勤缺勤天数、因何扣款、加班天数等都没有显示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负责劳动工资的企业人事干部对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知之甚少,当执法人员问及工资构成的具体情况时,经常一问三不知。
公职律师指出,这种项目不全的工资清单,往往会因证据不足而增加职工的维权难度。所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还得从建立健全工资台账做起。
宁波日报记者 汤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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