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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合同问题
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常红 贾玥) 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今日发布《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欠薪时有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高等劳动权益受损问题,报告认为这是其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
报告称,共同的经济社会环境,同样的农民工身份,差距不大的人力资本状况,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基本劳动权益实现上与传统农民工相比虽然有所提高,但是总体境况相似,仍旧普遍面临着一些共同的、亟待解决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欠薪时有发生、职业卫生健康保障不够等方面。据一项在广东的调查,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61.6%;遭遇工资拖欠的人所占比例为7.1%;人均拖欠工资1538.8元,差不多相当于人均1.5个月的工资。
另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2009年流动人口监测报告,60%的农业流动人口就业于工作条件差、职业病发生率高和工伤事故频发的低薪、高危行业。同时,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仅有60%的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服务业最差,这一比例只有47.3%。
一、加强对各类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一是每年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招用农民工的企业30%的比例,检查各类企业用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情况,利用三年的时间普查一遍,全面掌握当地企业农民工的基本状况,并做到边检查边规范,每年12月底向市局报告一次;二是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企业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要及时受理农民工举报案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要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工劳动关系调整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提前介入,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类矛盾,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建立以“劳务公司”为主体的用工管理新模式。即由劳务公司与招收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向各建筑施工单位派遣农民工,由劳务公司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从源头杜绝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责任。对各县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市局将于今年底前全市通报。
三、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为了巩固前期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果,防止企业发生新的拖欠,凡是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应当在工资发放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当地建设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与当地建设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主动、及时掌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劳动安全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针对劳动安全问题,《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意见》还要求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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