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劳动合同
中新社北京三月四日电 (记者 *** 齐彬)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四日表示,在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大批辞退员工等规避法律的行为,这是由于一些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成“终身制”、“铁饭碗”。
姜恩柱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作以上表示。
他说,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规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的僵化。”
姜恩柱进一步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作出的,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据了解,该草案一审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收到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近二十万条。全国人大棠委会有关部门对一些有分歧的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完)
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优先留用”之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如双方经协商同意,或出现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条件等时,仍是可以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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