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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返乡农民工越来越多,切实开展“应对金融风险,推进科学跨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暖民心工程”尤为重要。切实抓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株洲”、“和谐株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覆盖了整个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的需求,推动了农村维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应针对困难农民,对其权益的稳护,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与否,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机制,做好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也已成为法援机构的重要工作。我市是农业生产大市,总人口37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0多万人,全市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20万人左右,约占农村总劳动力的40%。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历史原因、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而农民受自身因素与社会环境的双重制约,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困难,给予农村困难群众更多的支持与救助,使他们平等享有和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不仅是建设法制社会、公正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践行科学发展观,积
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更多的弱势群体享受法律援助,市、县(市、区)两级法援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采取了切实措施,全面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近年来,我市经济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困难户增多,法律援助事项较多,需法律援助的对象增加,每年筹措的经费不足需求总额的四分之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是开展援助工作的瓶颈,制约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劳务输出工作力度的加大,全市在外务工农民总量逐年加大,劳务输出的主要在江、浙、京、津、粤地区,大多数为青壮年,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从事建筑、服装加工等工作。劳务输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外出人员多,从事职业杂,分布地域广。二是以年轻人为主,男性多于女性。近年来,妇女劳动力在劳务输出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三是有文化、懂技术的年轻劳动力越来越成为劳务输出中的骨干力量。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力不从心,还不能做到应援尽援。从近几年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情况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克扣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劳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三是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差、缺乏安全教育,导致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且得不到应有的救治;四是劳动保险不到位,非法剥夺农民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保险权益;五是缺乏合法、完备的用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
二、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农民自身因素
由于农村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低下,一旦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协调,而不愿意诉诸于法律解决问题,他们往往怕“官官相卫”,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怕“打赢了官司输掉了钱”,得不偿失;怕复杂而漫长的诉讼程序,耗时费力。也有些农民则根本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二是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定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四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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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将制约着农村援助工作的开展。
随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逐步了解,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日益扩展和完善,农村人请求法律援助的将会越来越多,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援助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所需费用更多,特别是困难农民的法律援助。一般受援人都没有家庭电话和手机,更不要说交通工具。援助人员要询问当事人、要进行调查取证、要代写各类法律文书、要复印有关资料等,异地开庭还需要食宿费等。援助工作者在取
证和其他诉讼活动中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仅严重挫伤了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造成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益保障。
4、法律援助工作者人员少,难以使符合受援条件的困难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对策及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我们的工作经验,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体制、加强沟通协调,质量监控、确保实效。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
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司法局可与公、检、法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统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标准、程序;并与民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发《关于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几有效合作配合的通知》、与工商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档案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法律援助的律师及其办案人员查询、利用档案资料的通知》,对完善协调机制作出规定。司法局要出台意见,明确深入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并制定《关于加
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还要严格实施质量监控,建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制度》和《三回访制度》,将为民办实事的对象拓展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使法律援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工。
(二)援助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对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或者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事件的,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先予受理。积极探索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借鉴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一套处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援助案件首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解决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促进矛盾的化解。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同时要放宽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只要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结合农民工个人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符合经济困
难条件。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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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破解难题,依法维权。
一是统一部署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根据省厅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要求,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村镇粉刷标语;制作法律援助公示栏。二是传统手段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健全法援网络。通过在农村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传统的宣传形式和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深度,努力破解困难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切实利用好与市电视台联合开办的《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现场解答法律咨询,以案说法。
农村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篇2]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棠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全面了解掌握我区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探讨基层司法所这一新生事物在具体司法工作实践中如何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7年8月14日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就此专题进行了一次调研活动。参加调研的代表前往晏家坪、建兰路和西湖街道三个基层司法所了解情况,听取了基层司法所和我区司法局的专题汇报并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基本情况
基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权和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我区非常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机构制度建设方面均走在全市前列。截止目前,有9个司法所办公用房通过国债资金得到解决,其余6个正在协调解决中,建成省级规范化司法所1个,市级规范化司法所3个,涌现出省级优秀人民调解员1名,省级优秀调解委员会1个,总体
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具体来说,首先,在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方面,按照市上要求,去年底,我区迅速、率先在全区15个基层司法所全部实现了副科级建制,15名经组织部门选拔的优秀干部走上了司法所长岗位,先后有14名大中专毕业生走上了司法助理员的岗位,至此,结束了我区基层司法所有所无长、有所无人、有人无编的历史。其次,在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方面,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加强队伍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为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奠定了人员基础。第三,在制度规范化建设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各司法所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各司法所都做到了档案资料齐全、规章制度上墙、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紧张有序。第四,在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方面,积极争取,多方筹集,极大改善了各所办公条件和基础设施,为有效开展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基层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了解,我们认为,我区在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中取得了历史性的显著成效,对我区司法行政部门在积极争取各级各方的支持,积极探索基层司法所建设发展之路所做的种种努力要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是,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运 2
行过程中,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因素。
一是基层司法所的经费与其承担的工作量不相匹配。从去年实行垂直管理后,基层司法所的职责很明确,其所承担的九大职能和目前划拨的经费相差甚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是司法所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现有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学历的较少,有的缺乏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胜任。
三是乡(镇)司法所人员稍显不足。作为一级政府,各种矛盾纠纷牵涉量大面广,无论是化解纠纷,还是法制宣传,仅靠一两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今后几年,是我区各项事业发展和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类矛盾纠纷凸显期,司法所承担的民间矛盾化解量也会有所增加,我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面对新形式、新任务,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工作理念,探索新方法,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苗头早预见、早设防、早解决,积极为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一是建议多渠道加大对司法所投入。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发动乡(镇)、街道、辖区单位乃至省、市部门的资源力量,不断补充、健全基层司法所硬件设施,保障有序开展工作。
二是建议继续加大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培训。围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所九大职能所涉及的业务,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能力培训,注重学习调解的艺术,规范工作、规范行文,有力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是协调解决乡(镇)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建议和乡(镇)协调好人员安排,采取“人才资源”共享、灵活机动的方法,选择懂法律、有调解工作经验的干部兼任人民调解员,在需要时及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201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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