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师 百文网手机站

广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0 15:02:28 采购师 我要投稿

广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自2007年5月4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实施办法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提供帮助!

  广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区直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直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和四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区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直单位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区直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依法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和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拟定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自治区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培训;处理供应商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编制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决)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 二级预算单位、三级预算单位和四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决)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负责承办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操作事务。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经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接受区直单位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建立与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按规定编制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 区直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资金)管理机构或另行明确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执行性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13号)规定,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自治区财政厅对区直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具体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宜。

  第十三条 报送备案事项不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回复意见。备案内容有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其责任由备案单位承担。

  下列事项应当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副本;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自治区财政厅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五条 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依照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区直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

  区直单位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按月编制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的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分类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月前的10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以纸质或电子表格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区直单位报送的月份政府采购计划,应是本月已确定要进行采购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对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先办理报批手续。

  (二)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四)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只能安排两次采购计划。

  (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专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月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金额合计在8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