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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4月1日起实施驾考新规

时间:2024-06-25 11:28:44 驾考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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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4月1日起实施驾考新规

  自4月1日起,青岛市将实施驾照自学直考,自学直考也将贯穿于科目一至科目四,训练时间和路线已经划定,但具体该如何一步步操作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自学和驾校可以中途转换

  关于自学直考对车辆和随车指导人员的要求,此前已多次报道,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昨天记者向市交警支队咨询后做了整理,大致有五个方面。

  首先,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其次,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

  再次,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四,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

  第五,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六步完成自学拿驾照

  第一步,预约报名。预约方式有三种,分别为网上预约、电话预约和窗口预约。目前我市的预约电话还未公布,但网上预约的市民可以登录“青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www.sd.122.gov.cn自主预约考试,登录该平台后,点击

  “考试预约”,根据上面的提示提报相应的材料即可。

  第二步,参加科目一的考试。根据预约的时间,自学人员要到惜福镇机动车驾驶人考训中心参加考试。

  第三步,领取自学标识。科目一考试通过后,自学人员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市车管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第四步,自学训练。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在市交警支队规定的37个路段上,在规定时间内训练,可以分开训练科目二和科目三,也可以一气呵成,但训练时必须在车辆上粘贴相应的标识。

  第五步,自主预约科目二的考试和科目三的考试。登录“青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预约科目二的考试,并根据约定时间自主前往惜福镇机动车驾驶人考训中心参加考试。

  第六步,参加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宣誓后拿到驾照。

  随车指导不得从事经营教学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拓展阅读】

  1.驾照考试流程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2.驾照考试各科目要求

  科目一要求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科目二要求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科目三要求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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