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近几年来,随着西部山地整理项目的启动建设,XXX迎来着跨越式大发展的良好时机,但与此同时,村民失地之后目前的生活也面临着重重困难。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村委会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决定对老龄及家庭有重大困难的村民进行补贴和救助。经村两委研究并报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后,现公布《XXX》(试行)。以后统一遵照此办法执行。
一、关于本村老龄村民的生活补贴
(一)对于本村男性老龄村民,年满60周岁至75周岁之间的,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76周岁以上的,月发放生活补贴120元。
(二)对于本村女性老龄村民,年满55周岁至70周岁之间的,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71周岁以上的,月发放生活补贴120元。
二、关于本村特殊情况家庭的救助
(一)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本村村民家庭,村委会经过认定和研究之后(与区民政部门配套认定),将给予一定金额的大病救助。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对于有家庭成员患有大病的家庭给予300、500、800、1000元的救助,对于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病的特困家庭,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经确认后
给予1500元的救助。每个患者家庭每次大病仅限享受一次救助,每个家庭累计最多不能享受超过两次的救助。
(二)对于生活特别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的本村村民家庭,村委会经过认定和研究之后,将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对于困难家庭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家庭确认后给予300、500、800、1000元的救助,对于特别困难家庭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家庭,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确认后给予1500元的救助。
(三)患有大病、重大疾病;生活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家庭,由村里成立大病、特困评定专门机构认定,专门机构的人员由村组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每个重大疾病、特困家庭的补助,累计最多不能享受超过两次救助。
失地农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妥善解决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辖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辖三区内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以户为单位),且在 1
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员,其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辖三区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未以城镇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具体纳入人数原则上应按所征土地面积与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总面积的比率等情况考虑确定。
第二章 对象及确认程序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入学、入伍前户口在农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服刑、劳教前户口在农村的服刑、劳教人员;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到位的超计划生育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社会保障对象:历次征用土地中转城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并领取离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居住人员;未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 2
规处理到位的超计划生育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失地农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