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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水务公司员工医疗费用补贴办法
一、 为保障公司广大员工的就医需求,建立健全员工保障体系,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司对参保员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直接报销,只对当前公司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之间的差额进行补贴。
三、 参保员工住院就医时,应当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 参保员工出院后,应当及时到医保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办理有关费用审核、报销手续。
五、 参保员工在医保中心办理完毕报销手续后,持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到公司职工保障部办理补贴手续后到财务部领取现金。
六、 补贴金额以两区医保中心核算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为基数,参保员工按统筹的10%补贴,以现金形式支付 。
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年度住院医疗费最多可报销1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一年度住院医疗费最多可报销 21万元。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报销期限为1-3个月。医疗费用超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低于职工医疗保
险最高支付限额21万元(含21万元)时,按医保部门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计算,公司承担统筹后的所有报销费用,报销期限为6个月。超出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1万元)的,超出部分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八、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商水务[2017]33号《商丘市水务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商水务[2017]30号《商丘市水务公司员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和商水务[2017]7号《商丘市水务公司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商丘市水务公司员工医疗费用补贴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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