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突过程和效果达标监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真正把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黔府办发电[2017]4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突出矿井各岗位人员职责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矿长应当每月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矿井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3、 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4、 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5、 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
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负责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6、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7、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
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8、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9、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 突出煤层消突过程的监控
1、 突出矿井要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布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 煤矿在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采取开采上(下)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若下保护层和被保护层间距小于开采厚度10倍,且层间距小于10米时,必须论证其开采对被保护层的影响。
3、 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取布置底(顶)板专用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的区域防突措施。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同时抽采卸压瓦斯,且实现全风压通风。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后掘进巷道时,要同时预抽煤层瓦斯。
三、 突出煤层消突效果达标的监控
1、 突出煤层经区域防突后,在进行采掘前,必须进行消突,消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 开采突出煤层的消突达标指标:开采保护层抽采后煤层残
余瓦斯含量降到#url#以下或残余瓦斯压力降到0.74 MPa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⑴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⑵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⑶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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