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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制度新政策
退休是今年所有人讨论的焦点话题,如今对于退休政策大部分地区都做出了不一样的调整,包括省级干部退休年龄的新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干部退休制度新政策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国家级正职的职务有:副主席,国家、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全国-军委主席、中央政治局棠委。除此之外还有正部级和副部级。
国家部级干部还有国家级副职:中央政治局棠委、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家副、国务委员、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一般来说,国家部级干部的工作年龄是在70岁以下,而关于退休年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大概范围是在75岁左右,而退休这种事是要中央、人大、政协、国务院等决定;部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由80年代和90年代中组部和党中央的两个相关的文件来决定的。省部级的党政机关干部的退休时间是65岁,但是如果任期未满,则可以延长三年,至68岁左右;省部级的副职干部退休年龄一般是在60岁,然后的工作可能会退居二线。
关于干部退休年龄规定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特殊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第二天。
(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
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
(三)女干部延长离退休年龄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法律依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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