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注销公告

时间:2022-08-02 22:29:11 公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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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注销公告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土地权注销公告范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

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注销公告范文 [篇2]

库国土资公告(2016)011号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注销新疆西域天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塔什店镇塔扬公路南侧,土地用途为设施农用地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号:库国用(2015)第00000176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58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59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0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1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2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3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4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5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6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库国用(2015)第00000267号,面积300000平方米。

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我局将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其土地证书。

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土地权注销公告范文 [篇3]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海岸线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批复》(东府函﹝2015﹞13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注销海南东方海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东方国用(2015)第134号、东方国用(2015)第135号),其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11月23日

土地权注销公告范文 [篇4]

王洪国:

2011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42-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4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要求我局将你使用的位于南关区南岭大街168号,土地证号为长国用(2015)第020010951号,面积为16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的4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张朝芝名下。现土地使用者张朝芝持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变更后的房权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因你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且未将土地证书交回我局,根据《长春市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你持有的长国用(2015)第020010951号土地权利证书作废,同时依据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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